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16歲少年當詐騙集團車手,從紀姓民眾手中取走135萬元騙款,紀姓民眾之後發現被騙,向少年車手及車手的父親提告損害賠償,少年之父辯稱少年不懂事被朋友揪去做車手,只分到5000元,不過,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少年及其父親須連帶賠償135萬元。可上訴
16歲的車手少年是與另外2男1女共組詐騙集團,以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去年12月2日上午11時20分,先後撥打電話給紀姓民眾,先佯稱紀某的健保卡將被鎖卡停用,又說紀某涉有竊盜案件;不法贓款匯入紀某的銀行帳戶,檢察官命紀某需提領帳戶內款項給公證處人員作為資金財產公證,少年車手再假扮為政府官員「王先生」,當天下午在台北市某處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旁向紀某收取135萬元,詐騙集團還用LINE傳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政務科偵查卷宗」安撫紀某。
不過,紀某事後越想越不對,感覺自己上當受騙,於是報警處理,嘉義地院少年法庭認定少年車手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3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並裁定少年應交付保護管束,同時命為勞動服務的處分。
紀某依民法向少年車手及他的父親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聲明2人應連帶給付他135萬元。
少年車手的父親在法庭中辯稱,兒子有去拿這條錢,少年法庭也有承認,但兒子沒有拿到那麼多,只有分到5000元,兒子也不懂,被朋友揪去作車手,兒子已經找到工作,穩定工作中,也有向法院定期報到等語,要求法院駁回紀姓民眾的求償之訴。
不過,法院審理認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少年車手是以故意不法的詐欺行為,侵害原告紀某的財產權,造成紀某受有135萬元的損害,自應對紀某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少年屬限制行為能力人,行為時已16歲,且可出面假冒公務員取款135萬元的鉅款,行為時自然是有識別能力,應與其父親對原告紀某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原告135萬元,自屬有據。
而且,少年的行為是與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對原告做侵權行為,自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換言之,原告本就可以對得詐騙集團成員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少年實際犯罪所得,不是重點,至少年與其父親的其餘所辯,也與被告2人侵權行為責任之成立無涉,所辯尚無足採。所以判決2人須連帶賠償135萬元。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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