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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度高 律師點出關鍵原因籲司改下步這麼做!
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度高 律師點出關鍵原因籲司改下步這麼做!

人民對司法不信任度高 律師點出關鍵原因籲司改下步這麼做! 5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李盛雯/台北報導

蔡政府自上任後力推司法改革,總統蔡英文更大動作召開司改國是會議確定方向,不過台人似乎並沒有給予相當程度的肯定。日前國民黨智庫、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公布民調,有高達52.5%至今仍不相信司法公信力;而在中正大學犯罪研究中心2月公布的民調亦指出,民眾對法官可公正公平審案的滿意度也僅26.7%,因此究竟司法要如何改革讓人民有感、讓社會大眾重拾對司法信任,是當今政府最重要的課題之一。對此,律師黃帝穎便指出,人民參與審判的落實,將會是司法改革最重要的方案之一。

很多有法律訴訟的民眾常常說,在判決的時候都要看法官的「自由心證」,若遇到好法官就有很高的機率無罪,但如果遇到恐龍法官,那他的人生將留下被法院認證的案底,下半生將化為烏有。因此「自由心證」近年來漸漸成為一個貶義詞,講得好像是法官可以依照自己的心情、想法恣意的做決定。但大家真的了解「自由心證」一詞以及法官在刑事案件運用的自由心證範圍以及限制嗎?

自由心證釋義以及法律上的限制範圍

「自由心證」是法官作出判決的基礎之一,是指「證據之證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聽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也就是說在所有司法案件,關於事實的認定,都要依照證據判斷。而自由心證是指證據讓法官相信事實是否存在的程度(即證明力),則是由法官自由判斷。

不過雖然「自由心證」一詞雖然有「自由」兩個字,但指的是法官不受詐欺、脅迫或賄賂等非法外力干擾,擁有自主判斷的能力;而「心證」則為法官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後,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的過程。所以自由心證中的「自由」並不是「隨意」的意思。在法律上,自由心證仍有限制。

黃帝穎亦指出,自由心證並不是法官自己想怎麼判就怎麼判,還是必須要經過證據來堆疊。也就是說關於事實的認定,都要依照證據判斷,就是依照證據去推論,而推論後仍必須符合經驗、論理法則,要有一定的邏輯性存在。這也是為什麼國內要推動國民法官法,為的就是要讓法官在所謂的自由心證端的情況下,加入人民的看法,以降低法官個人的主觀意見,這正是司法改革過程中,另一主張要有陪審制度派系的想法初衷。

黃帝穎舉英美的陪審團制度來說明,這就是法律上的「專業分工」。法官在法院負責提供法律的知識專業,事實認定則交付由陪審團。國內未來可能出現的國民法官就是結合了一些陪審團概念,從公民中挑選,類似日本的裁判員制度。但他也強調,無論是哪個制度,最主要就是要降低法官在重大刑案的可能的恣意判定。

民眾對司法不信任度高 源於屢次重大案件判決落差造成

對於多份民調皆顯示民眾不相信司法公信力、質疑法官能否公平公正審理案件,黃帝穎認為,這些都是長期累積下來的,尤其是那些重大案件的判決結果與民眾期待有落差,導致多數台人認為司法不公、法院比比皆是恐龍法官。

黃帝穎受訪時,以陳水扁貪污案以及林益世索賄案的判決衝突為例,帶出民眾認為法院判決會有「雙重標準」的主因。他分析,當初法院認定陳水扁行為構成貪汙罪的原因是以「實質影響力」來認定他的職權範圍,不過到了林益世案,法官卻改以「法定職權」,認為「只要能發揮影響力的標的事務」都為法定職權,林益世收賄向中鋼施壓不構成貪污,讓人看不清楚法院判決的標準。

黃帝穎解釋,為確保終審法院在審理每項案件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瑣事用的見解均能一致,以免日後判決產生歧異,使整體法律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進一步發揮司法權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將以大法庭制來做統一解釋。

但他也指出,目前對於貪污治罪條例,關於實質影響力及法定職權書,還沒有聽到大法庭有做出統一解釋,「但對於證券交易法,有關特別背信及非常規交易,也就是同一案子同一個被告是公司負責人,在行為上違反了證券交易法的特別背信跟非常規交易,做了一個統一解釋依照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

黃帝穎再舉前一陣子的翁茂鍾案為例,表示此案更加讓台人不信任國內司法。主要是因為很多司法人員,如最高法院的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前院長等,都曾去過翁茂鍾的招待所,當他的坐上賓,社會之所以產生質疑並不是沒有道理。「畢竟司法人員可以藉由自由心證包裝,改變最終判決」,所以讓民眾認為特別背信的法律要件是不是規範的不夠嚴謹,使得法官在自由心證上有很大的解釋空間,又或者如翁茂鍾案,用一些利益去影響法官的自由心證,進而改變原有的判決結果,這是他認為目前推動司法改革,加入國民法官非常重要的因素。

發現法官濫用自由心證影響判決 黃帝穎指出有三救濟方式

若民眾發現法官在審理過程濫用自由心證,可以透過上訴方式挑戰原本判決,這是「審級救濟」若到了最高法院對結果還是不滿意,則可提非常救濟程序,例如再審,「但實務通過的比例非常低」。另外依照憲法設計的監督制衡機制,若遇到被自由心證影響的判決時,可靠監察院對司法人員彈劾,也就是監察院的「陳情機制」。法官法亦有設計評鑑委員會,無論是司法官或檢察官的評鑑,人民可針對判決結果,透過法官法把法官送評鑑,看他在審理過程中是否有異常。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實施狀況與意識提升

至於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的實施狀況,黃帝穎表示,過去保護被害人的方式就是避免接觸加害者或者傳喚被害人來作證,但也因過去被害人的角色不受重視,所以導致很多民眾不信任司法。他強調,現階段被害人可以要求對個資有些保留或不揭露、隔離等等,所以近幾年保護犯罪被害人的意識已有提升。

如何讓司法重新再獲得人民信任?黃帝穎說,一是不適任司法人員能確實淘汰,二則是審判品質的提升。因此在國民立法通過之際,社會應該更加關注此事,但是否能有效制衡司法濫權,將是司法改革必須回應人民、重建信任的交代。

照片來源:黃帝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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