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公平會(1日)指出,台灣之星在網站刊登的廣告載有「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之星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等語,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品質,是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的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台灣之星去年1月於網站刊登的廣告載有「賀!台灣之星跨年網速實測三連霸No.1」等圖文及新聞稿載有「成功挑戰各大跨年晚會地點4G測速三連霸」、「台灣之星均速達67.6Mbps,遠勝同業10倍」、「下載網速台灣之星表現更加亮眼,均速維持67.6Mbps」等語。
公平會表示,台灣之星廣告整體給外界印象為台灣之星在103年至105年間的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均優於其他同業,及跨年期間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同業10倍。
據台灣之星公司表示,上述廣告及新聞稿的內容依據103年至105年連續3年於12月31日晚間,至全臺各主要跨年活動場地的實際測試結果,並經與第三方網路測速軟體OOKLA INTERNATIONAL公司之SPEEDTEST資料庫數據核對確認後製作而成。
但公平會表示,台灣之星公司僅提供104年及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並未提供其他可資證明該公司103年跨年行動上網速率高於其他電信業者之佐證資料,故103跨年網速實測之宣稱並無公正客觀第三方機構提供之數據佐證,難認3連霸的宣稱為屬實且有據。
此外,根據105年SPEEDTEST資料庫數據,公平會指出,台灣之星該年度行動上網速率為20.22Mbps,僅約為其他同業2.4至3.1倍,顯見廣告宣稱的均速67.6 Mbps及遠勝同業10倍等語與事實不符。
公平會指出,台灣之星廣告用語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且足以影響交易決定,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公平會開罰新臺幣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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