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4)日通過「國家語言發展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文化部長鄭麗君表示,立法目的為推動文化平權、落實語言權為基本人權、尊重國家多元文化和語言多樣性,以及積極改善語言消逝及斷層危機;若順利在立院三讀通過,將有足夠的法制基礎成立台語專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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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台灣擁有多元族群與文化,但如今許多本土語言面臨傳承危機,相關保存與復振工作刻不容緩。賴清德說,「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制定,將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的權利,落實語言與文化平權,促進多元文化發展,豐富國家文化內涵。
文化部指出,語言是文化的載體,更是整體文化發展的精髓所在。草案定義了國家語言範疇,肯定台灣各固有族群所使用的自然語言法制地位;為顧及聽障人士使用需求,亦將台灣手語列為國家語言的保障範圍。
草案規定,政府針對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應優先推動特別保障措施;而在國民學前教育、基本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階段,也應訂定國家語言學習課程、師資聘用方式及相關學習資源。
鄭麗君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表示,草案是基本法,未來將以施行細則名列優先推動發展的國家語言,並會同相關單位訂定推動辦法;草案也明訂,政府捐助從事傳播的財團法人,應提供國家語言多元服務,並得設立國家語言的廣播、電視專屬頻道。
鄭麗君指出,「國家語言發展法」的原則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客家基本法》一致,會在教育權、傳播權、公共環境友善上予以落實。她表示,目前已有原住民族電視台、客家電視台,為落實文化平權,文化部正積極與公廣集團會商設立台語頻道,並在107年預算中編列相關經費,相信草案三讀通過後,可為台語頻道提供足夠的法制基礎。
本法草案共17條,重點如下:
一、定義國家語言範疇,肯認臺灣各固有族群(包含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等離島)所使用之自然語言法制地位,另為顧及聽、語障人士使用需求,將臺灣手語同列為國家語言之保障範疇。(草案第3條)
二、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進行保障措施,本法除明確規範整體國家語言之保障方式外,另特別針對「面臨傳承危機」之國家語言設立專條,明定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復振與發展。(草案第7條)
三、建構國家語言調查機制,並研修現行書寫系統達標準化,以利各語言之紀錄與推廣。(草案第8條)
四、規劃學前教育、國民基本教育、高等教育等各階段國家語言學習課程、師資聘用方式及相關學習資源。(草案第9-10條)
五、保障國民使用國家語言之權利及提供使用機會,規範各級政府單位提供公共資源多語服務,亦得依各區域狀況指定國家語言為地方通行語、宣國家語言之傳播權,以增加國家語言使用之機會。(草案12-13條)
六、推動國家語言認證與推廣及鼓勵公務員多方學習國家語言之機制,以此提升人民國家語言能力,並強化公務服務品質。(草案第14-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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