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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莫讓「司法獨立」成為「枉法裁判」的遮羞布
【投書】莫讓「司法獨立」成為「枉法裁判」的遮羞布

許文炎/企業經理

司改會日前對於提供人頭帳戶的被告判決,造成「無辜者有入罪之虞」,向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遞交陳訴書。司法院指該民間團體的做法不當,並強調相信法官都是秉持公正中立,依據證據與法律作出最妥適的裁判,呼籲共同維護「審判獨立」。

台灣有很多好法官,他們堅守維護正義的誓言,令人敬佩;但也有為數不少的法官,因為外力的干預,或為了升官迎合上意,自願向「不正義」傾斜,此時「審判獨立」就變成是「枉法裁判」的遮羞布。富商翁茂鍾與上百位司法及軍警調高官互利共生數十年,掌握司法追殺銀行員諸慶恩及其家人,是最好的佐證。台灣「有錢判生,無錢判死」眾所周知,這樣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也是長久以來台灣人民對司法信任度不到三成的原因

前台大法律系陳志龍教授曾表示,「台灣根本沒有司法」,全世界的國家都只有「法院」,「司法院」是台灣獨有的機關,司法院長掌控大權,多少會干涉司法。有衝突才需法院,他建議廢除「司法院」,回復裁判法院,司法行政交由法務部負責,「司法獨立」是台灣司法改革的「上位議題」。

司法所反映的就是人權與法治,我們總是對岸中國沒人權,或許只是五十步笑百步。舉一個台灣「司法悲劇」的故事就可明瞭:

永安租賃公司在1998年間承買了法院拍賣的房屋與地產,應法院的要求,隨同拍賣價金支付了5%營業稅款,約6300餘萬元的稅款,法院開出的收據也顯示了這個金額,財稅機關根據財政部的「注意事項」與「行政令函」卻說:法院的收據「不是稽徵機關的憑證」,拒絕永安公司扣抵銷項稅額。永安公司支付的6300餘萬營業稅,就像是丟到太平洋一樣。

10年之後,永安公司的行政訴訟「敗訴確定」,也就是行政法院的法官「否定」法院自己開出的收據,這真是奇怪了,行政法院的法官跟財政部比較熟嗎?永安公司當然不服,於是聲請大法官解憲,挑戰財政部的「內規」。

2012年底,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06號解釋,認定財政部的注意事項與行政令函「牴觸憲法」。結果財政部也不理大法官的解釋,依然不給永安公司應有的救濟。可憐的永安公司只好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行政法院竟然「三次駁回」永安公司的再審之訴。不屈不撓的永安公司,只好再一次聲請「大法官釋憲」。2017年,大法官再度伸出援手,為永安公司做成了釋字第757號解釋,於解釋文中,使用了過去從來不曾出現過的形式,直接「明白諭知」給予當事人使用法院收據,作為稅務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司法救濟。大法官當時應該很生氣,看到財稅機關藐視司法,也不需要只會替財稅機關「背書」的行政法院再審。

從「高等行政法院」到「最高行政法院」,竟然都對「法院的憑證」被財稅機關所「否定」毫不在意,更無視大法官解釋的拘束力,幫著財稅機關「三次駁回」人民的再審聲請,無視人民權利被政府霸凌的事實,如此恣意高權的財稅機關,和糊塗的行政法院,能不造成台灣的司法悲劇嗎?

難怪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秋華、莊金昌及劉錫賢三人,被人民起底是,「判人民敗訴」高達「百分之百」的法官。在台灣,人民告政府的勝訴率很低,稅務案件甚至低到10%以下,對於人民救濟的請求,法官喜歡駁回的原因,除了沒有稅務專業知識,偏聽財稅機關的一面之詞;還有,這種駁回判決書「比較好寫」,可以「快速結案」,不影響他們的考績。於是行政法院法官,多數有阻止人民救濟權利的心態。

永安公司案,大法官終結一個20年的司法悲劇,但台灣的司法與法治危機至今並沒有解除。最近網路流傳前稅務員史越生,癌末說出良心話,道出1996年檢察官侯寬仁主導太極門冤案。此案刑事法院雖還其清白,但稅務迫害至今25年仍未解決,這次是財稅機關不甩刑事法院判決,行政法院違反「刑事優先」原則,還偏信財稅機關造假的一面之辭。

況且,行政法院法官對於稅案的審理,無法「自為終局判決」,僅撤銷復查決定,又發回稅務機關「另做適法之處分」,完全喪失「司法獨立性」。法官沒有稅務專業是一個大問題,但「司法院」卻讓行政法院法官全數就地合法,晉升稅務專業法官,對於保護納稅人權,顯然是「失職」。

2019年一位泰國地方法院法官 Khanakorn Pianchana舉槍自轟,為了抗議上級屢屢干預司法,無法奉行入職時承諾過維護正義的誓言,此事轟動泰國,也震撼世界。如果世界多一點誓死維護正義的法律人,就會少一些因司法不公而焦頭爛額、求助無門,甚至失去寶貴生命的可憐百姓。但「司法獨立」不會天上掉下來,因為掌權者都希望「司法不獨立」才能操弄權力,人民必須強力的監督,勇於對不正義發聲,督促政府改革,才能避免有一天「司法不正義」落到自己的頭上。

照片來源: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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