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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嚴以律民 寬以待官」真不公平!
【投書】「嚴以律民 寬以待官」真不公平!

謝淑薇/房仲業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長期與翁茂鍾不當往來買股案,查有逾200司法檢警官員捲入,與翁茂鍾互利共生數十年,此司法醜聞震撼全國。司法院經過多方考量後,竟出現「533」接受宴飲及衣物、禮品各5次、3次、3次才送懲戒,與「55」接受翁宴請5次以上者、接受餽贈襯衫5次以上者才送懲戒兩種做法,此舉不僅遭法界譏笑為「新司法人員倫理守則」,國人也感到憤怒難平。

台灣官員收賄可以用533或55原則決定是否送懲戒,司法人員違法未以更嚴格標準懲處,反而放寬標準,這讓台灣民眾如何服氣。最近交通違規案中看到,同一個交通違規行為,在2分鐘內被連拍了4次,經民眾檢舉,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但執法員警罰單照開,民眾也只能吞下罰單。

政府對人民的欠費處罰也不手軟,財政部規定納稅人在給付各類所得時,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稅款,每超過2天要加徵1%的滯納金,欠稅年利率18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就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最近屢屢發生民眾欠費1.8萬、3.8萬、4.8萬均遭查封或拍賣不動產情事,讓人感覺政府對人民極為嚴苛,為何面對公務員違法時,卻如此寬待。

有學者近日盤點台灣234種法律,竟赫然發現,處罰人民的法律遠遠超過處罰公務員的法條,總法條數16722,當中對人民處罰條數1482條,對公務員處罰條數卻僅有122條,比例相差12倍。且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法、警察職權行使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共556條法律當中,對公務員處罰的條款竟為0條。

目前法官檢察官相關的法律只有5條有懲罰條款,其中4條是送評鑑,1條是注意跟警告,其他相關法律罰則條款是0,這是非常離譜的法律。且享有終身職的法官、檢察官,居然還有追溯期限的限制?呼籲立法委員,公權力行使的法律應盡速修法,增列違反各法條的罰則也該是司法改革當務之急啊!

公務員違法有10年的懲戒時效,時效計算起點以「行為終了日」起算,然多少10年、20年、30年的冤假錯案,待真相大白時,對違法公務人員已經無法追究,司法人員知法犯法,理應罪加一等,如果採用更低標準輕放,不僅無法服眾,更使台灣法治倒退與蒙羞。

新聞照來源: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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