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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糖碳酸飲料禁止主打「富含維生素C」! 食藥署下禁令、可重罰3百萬

含糖碳酸飲料禁止主打「富含維生素C」! 食藥署下禁令、可重罰3百萬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市售包裝含糖、碳酸飲料為扭轉不健康的印象,常會額外添加各種營養素,大打「富含維生素C」之類的廣告,但這種作法未來不准了!食藥署今(17)日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修正不得宣稱之詞句,含糖碳酸飲料未來都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

食藥署下午是再次預告修正「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應遵行事項」草案,預告評論期為60日,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限制含糖碳酸飲料的營養素宣稱。

食藥署副署長林金富表示,修正草案正式針對碳酸飲料(不包含無糖者)、額外使用營養添加劑的糖果類等食品,要求不得再使用「高、多、 強化、富含、較…高、較…多」或等同意義詞句的營養宣稱,以及營養素生理功能例句等的宣稱,以避免誤導民眾。

林金富說,舊的法規原本允許「糖所佔熱量未超過總熱量百分之十之汽水、 可樂」可以宣稱營養素等作法,但由於國健署等單位反映,台灣已經是飲料大國,含糖、碳酸飲料對國人健康影響甚大,因此,決定進一步限制其可以宣稱營養素的範圍。

林金富表示,新規定一旦上路,含糖碳酸飲料可標示「添加維生素C」或「每100毫升含維生素C 50毫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但不得標示「高、富含」維生素C或等同意義的營養宣稱及生理功能詞句。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標示不實者,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包裝食品營養宣稱比較複雜,林金富強調,為了與國際接軌,此次修正也比照國際做法,不再限制可以宣稱的營養素項目,由過去的開放8項、進一步放寬為只要內含有成分就可以宣稱,讓業者可以在產品外包裝表達該產品具有特定營養素性質,可標示如:「本產品含葉黃素」、「每份含蛋白質○公克」等與事實相符的營養宣稱,並應於營養標示內標示其宣稱營養素含量。

食藥署指出,草案修正重點還包括增加「高、多、富含」等營養宣稱之營養素及其含量基準,例如:固體產品宣稱「高維生素D」,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維生素D須達到或超過3微克。待草案預告評論期結束後,蒐集各界意見,就可擇期公告上路。

照片來源:示意照/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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