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出國「掃貨」想著兼賺外快,小心得不償失!食藥署今(2)日公布110年到111年查獲民眾從海外旅遊攜帶食品回國違規販售案件共474件,開罰總額新台幣871萬元;其中被罰最重的是一名民眾用多身分在不同網站上違規販售國外代購的維生素、膠原蛋白錠等膠囊錠狀保健食品,一口氣被罰了18萬元。
方便民眾出國旅遊購買「伴手禮」,食藥署目前規定,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規定申請輸入查驗,除非是輸入食品非供販售,且符合下列2情形時,則可免向食藥署申請輸入查驗:
一、錠狀、膠囊狀食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二、一般食品供個人自用時,價值需在1000美元以下,且總重量在6公斤以內。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鄭維智表示,民眾假期跟親朋好友出國旅遊,購買食品回國時,務必要留意上述的二項規定,才能避免發生花了錢卻又無法帶回國的情況。且相關規定的重點在於「自用」,如果民眾是代購攜回或在網路上有販售情事,全屬違法。
鄭維智舉此次裁罰最高金額個案為例,就被查到是在網路上違規販售國外代購的維生素、膠原蛋白錠等,沒有依法向食藥署辦理輸入查驗,涉違反食安法第30條規定,且依據行政罰法第25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罰行為數認定標準」,除基本罰鍰3萬元之外,又因為該名民眾同時以多身分於不同網站販售違規產品,屬於多次違規行為,最終裁罰18萬元。
食藥署提醒,用免輸入查驗方式攜帶回國的食品,不得販售予他人,違規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4款,可處3萬到300萬元罰鍰。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記者陳鈞凱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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