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回應台灣「#MeToo」運動,衛生福利部決定正式修法!行政院院會今(13)日通過衛福部擬具的「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修法重點之一,就是考量恐難於第一時間提出申訴,特別延長申訴期限,並由事發後改為知悉後,一般性騷擾延長至知悉事件發生2年內,權勢性騷擾延長至3年內,且未成年被害人更可以於成年之後3年內再提出申訴。力拚7月底立法院臨時會通過。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表示,性騷擾事件通常發生在一瞬間,被害人第一時間受到驚嚇,來不及反應及保存證據,所以本次「性騷擾防治法」的修法重點,在維護被害人申訴權益上,有幾大重要變革。
第一,張秀鴛說,在於申訴時效,本次修法特別延長申訴期限,重新規範「一般性騷擾」由事後1年內,延長至「知悉事件」發生的2年內可提出申訴,畢竟當下有人可能不知道自己遭遇的就是性騷擾;另外,「權勢性騷擾」則延長至知悉事件發生3年內,可提起申訴。
張秀鴛說,更重要的是,考量未成年被害人可能因被照顧等各種因素,遭受性騷擾,但處於弱勢,因此增加特別條款,讓未成年被害人可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且在整個調查過程中,行為人有配合調查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同時為了避免被害人隱私暴露,張秀鴛強調,修法也增訂對媒體的罰則,違者可加重處罰最高60萬元;但如果經成年的被害人同意者,可以不罰,且若司法程序中檢調認為有必要揭露者亦不罰。
衛福部「性騷擾防治法」修法幾大重要變革,包括:
一、「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包含中央政府設立諮詢會,地方政府設立審議會,且二者遴聘(派)委員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以強化申訴調查之可信賴性,提升民眾求助意願。
二、「場所主人應做有效改善措施」方面,具體明定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首要應注意被害人安全並維護其隱私,以避免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再者需協助被害人提起申訴並保全證據,必要時亦可通知警察到場,最後為避免該公共場所再次發生性騷擾,應檢討所屬場所之安全,如照明設備調整、監視器視線死角改善等,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三、「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包含明確化受理窗口,爾後,當性騷擾事件行為人有所屬的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向該行為人所屬單位提起申訴;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時,將介入公權力,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受理申訴;至於非上開兩種情形者,則直接向性騷擾事件發生地的警察機關申訴。又考量性騷擾事件兩造間若是具有權勢關係者或是被害人是於未成年時遭受性騷擾,被害人恐難於第一時間提出申訴,故本次特別延長申訴期限,規範權勢性騷擾,於知悉事件發生3年內,可提起申訴;未成年被害人則可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至於一般性騷擾亦延長至2年內可提出申訴。且在整個調查過程中,行為人有配合調查之義務,違者處新台幣1萬元至5萬元罰鍰。
四、「增訂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為了避免被害人隱私暴露,範訂媒體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者,應予保密,違者加重處罰6萬至60萬元,此外任何人,亦應遵守保密義務,違者處2萬至10萬元罰鍰。又為提供友善服務,特別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以提供被害人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服務。
五、「嚴懲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本次加重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之刑事責任,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並同步調高行政責任罰鍰,最高可裁處60萬元。 而在民事責任方面,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酌定損害額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照片來源:示意照/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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