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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打滿2劑才准開工」再擴大3類人! 監獄、殯葬場也入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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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起「打滿2劑才准開工」再擴大3類人!   監獄、殯葬場也入列

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繼先前公布24類場所工作人員之後,要求明年1月1日起必須「打滿2劑疫苗」才准上工的範圍再擴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8)日下午公布第二波名單,除了第1、2、3、7類對象之外,還把矯正機關工作人員、殯葬場所工作人員也全部劃入。如果屆時沒打滿兩劑疫苗,就必須每周自費篩檢才能上工。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副指揮官陳宗彥表示,由於Omicron新型變異株的威脅增加,為積極防範社區傳播風險,明年1月1日起,再針對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權管場所場域的工作人員及從業人員,只要是屬於維持醫療及防疫量能者、高接觸風險工作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即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以及矯正機關、殯葬場所工作人員等,要求打滿兩劑疫苗。

陳宗彥強調,新制全是因為這些工作或服務性質具有「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保持社交距離」的特性。

指揮中心公布須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2劑的第2階段人員如下:

1、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權管場所場域之人員,維持醫療量能者、維持防疫量能者、維持國家安全及社會機能正常運作者,高接觸風險工作者(即COVID-19公費疫苗接種對象第1、2、3、7類對象)。

2、矯正機關工作人員

3、殯葬場所工作人員

指揮中心提醒,上述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權管場所場域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疫苗2劑且滿14天(最晚應於12月17日前接種第2劑疫苗);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倘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且滿14天,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另外,如果人員曾為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COVID-19疫苗接種證明,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指揮中心指出,如果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COVID-19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須每周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新進人員並應於首次服務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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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指揮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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