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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千人連署「開放醫療用大麻」 食藥署正式給了答案
5千人連署「開放醫療用大麻」  食藥署正式給了答案

▲(照/翻攝自網路)

匯流新聞網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有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點子提案「開放醫療用大麻」,獲得5千多個附議,食藥署今(7)日正式回應,給了答案,強調一般稱「大麻」是指大麻植物,與大麻素、大麻素製劑不同,而國內早針對小兒頑固型癲癇罕病患者,准許經醫師診斷評估後申請使用;至於想用大麻來止痛者,食藥署打了回票。

民眾在提議內容中說,近年來,大麻不僅在歐、美有合法開放的趨勢,去年至今,韓國、泰國及菲律賓也相繼開放大麻的醫療使用。甚至提及其對成年人的健康危害性及成癮性皆低於菸、酒,理應不該被界定為毒品,依美、加等國的現況來看,大麻合法化能使黑市大幅萎縮,降低其衍生的暴力犯罪。

食藥署管制藥品組組長朱玉如表示,醫療用的大麻範圍很廣,為慎重起見,食藥署也主動連繫提案人,釐清其訴求的主體對象是什麼,而該提案人回答為「大麻素製劑」,如果是這樣,醫療使用上,大麻素製劑因所含成分不同,事實上已有不同管理規定。

一般民眾口中的「大麻」,指的是大麻植物,與大麻素、大麻素製劑不同。大麻植物包含多種大麻素,如四氫大麻酚(THC)、及大麻二酚(CBD)等;而以大麻素為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的藥品,為大麻素製劑。大麻及四氫大麻酚(THC)屬於第二級毒品及管制藥品;大麻二酚(CBD)不屬於毒品及管制藥品,台灣以一般藥品列管。

朱玉如說,如僅以大麻二酚(CBD)為成分者,不屬於管制藥品,只要符合藥事法第6條規定者,以藥品列管。目前國內未核准任何含大麻二酚(CBD)成分的藥品,不過,只要民眾經醫師診斷評估後開立此類藥品處方,可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申請供個人自用大麻二酚(CBD)藥品專案進口。

另外,大麻二酚(CBD)成分的藥品內含四氫大麻酚(THC)成分或以大麻成熟莖及種子所製成的製品,THC含量超過10ug/g(10ppm)者,則屬於第二級管制藥品。

朱玉如指出,目前僅Dravet syndrome跟Lennox-Gastaut syndromes小兒頑固型癲癇罕病患者有使用此類大麻素製劑的需求,一旦經醫師診斷評估之後,可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由區域醫院以上的教學醫院、精神科教學醫院提出申請。

朱玉如強調,至於有民眾倡議開放大麻止痛用途,食藥署今年3月30日邀集相關公會、醫學會,召開專家會議,聽取專家評估意見,但專家都認為沒有必要。

食藥署強調,依美國國家藥物濫用研究所(NIDA)公開資料,使用大麻對身體及心理會產生不良影響,例如對肺部有刺激性,導致咳嗽及痰液增加,增加肺部感染風險;造成心跳加快,增加心臟病發作的機會;孕婦及兒童使用大麻,可能影響胎兒或兒童大腦發育;長期使用大麻也可能導致反覆性嚴重噁心、嘔吐和脫水症狀。心理方面的影響,除了產生幻覺、妄想及使得精神分裂症患者的症狀加重以外,還有成癮問題,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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