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藍立晴 / 綜合報導
Uber破壞式的共享經濟模式在世界各地除了廣受消費者歡迎之外,也讓計程車業者恨之入骨,更是政府部門相當頭痛的對象,日前,歐洲法院(ECJ)裁定Uber為「運輸業者」而非數位服務公司,未來Uber將面臨更嚴格的監管法規,接受運輸業者應接受的所有規範,且不得上訴。
Uber全新的運作模式在世界各國引發爭議,但該公司卻堅稱自己是數位服務平台,藉此規避監管。2013年時,Uber以「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名進入台灣,並登記為「資訊服務業」,卻因從事汽車運輸業相關以及駕駛無職業駕照等一系列問題而被判定違法,與小黃之間的爭議更是鬧得沸沸揚揚,之後Uber遭到重罰、公務總局於2月初勒令Uber停業,該公司於今年2月10日正式宣布暫停營運。
今年4月,Uber以全新模式重新登台,並與全台數十家租賃車業者合作,供民眾叫車服務,該公司既有的Uber應用程式也重新啟動,民眾使用app叫車時,系統會顯示出租賃車公司名稱與司機姓名,Uber的角色則為「科技平台」,當時交通部長賀陳旦表示,只要新模式不違反「納保、納管、納稅」的原則,交通部就不會去取締。
除了在台灣以變形的姿態繼續生存,Uber在其他國家也不好過。除了在去年10月遭英國當局判定Uber需將司機視為員工,提供勞工應有福利之外,今年9月,倫敦市直接暫停了Uber的營運執照,原因是「缺乏企業責任」。近日,歐洲法院則在裁決中表示,Uber所提供的服務「必須」被歸類在歐盟法律意義上的運輸領域服務,而不僅僅只是擔任中介服務的角色。
英國全國工會理事會(TUC)的總書記記弗朗西斯·奧格雷迪(Frances O’Grady)對歐洲法院的決定表示贊同,她指出,Uber的司機並不是商品,他們至少應得到最低工資和假期,技術的進步應該是讓人們的工作變得更好,而不是回到幾十年前的那種樣子。
計程車司機協會(Licensed Taxi Drivers Association)秘書長史蒂夫·麥克納馬拉(Steve McNamara)表示,Uber一直以來都聲稱自己是把司機和乘客們聯繫在一起的科技平台,藉此規避法規和責任,這種錯誤的分類法讓他們得以用低工資、長工時來剝削勞工,從而危及旅客和公共安全。
國際上備受敬重的顧問和金融市場評論家Satyajit Das曾在著作《停滯的年代:全球經濟陷入困境的原因》(The Age of Stagnation:Why Perpetual Growth Is Unattainable and the Global Economy Is in Peril)一書中寫道,「共享經濟」只對創造出平台、發明它的人受益,卻犧牲了那些付出勞力從事工作、提供服務的人們。
「共享經濟解釋起來很簡單,由於經濟成長疲弱、勞動力市場萎靡,那些找不到工作或是需要額外收入的人,透過平台來解決問題。簡而言之,這些人需要透過平台來賺取額外的收入。」
作者解釋,共享經濟避免掉了勞動法規,不必給予最低薪資等工作條件以及種種勞動福利,技術上,勞工「不受雇」於雇主,屬於監管外的領域。共享經濟掩蓋了真正的問題,是臨時勞工的一種,這種模式也是全球各地致力於「降低勞動力成本」的一部分,難以察覺市場是否健康。
Uber是全球最大的共享經濟業者,也因此備受各界檢視,現在Uber在世界各地迎來的命運,可能是其他共享經濟業者的借鏡,包括爭議也同樣大、主打「分享住宅」的業者Airbnb等,共享經濟之路究竟是否可行?或最終仍將被迫與各地政府取得妥協?仍待後續觀察。
消息來源:衛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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