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編輯部/綜合報導
住商不動產加盟店「普慶不動產」的林姓房仲業務,主動表示要代售房屋主申報並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收取35萬6751元,卻侵占入己根本沒去繳稅,陳姓屋主提告請求林姓房仲及住商、普慶公司連帶賠償,另向住商及普慶分別各求償178萬3755元懲罰性賠償金,新北地方法院判決林姓房仲賠償35萬6751元,2家公司則免賠。可上訴。
陳姓屋主是在111年3月10日委託住商公司的加盟店普慶公司銷售台南市的房屋,簽立委託銷售契約書並由業務員即林姓房仲負責協助銷售,111年5月24日陳姓屋主與買方締結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於同年7月18日完成不動產移轉登記,林姓房仲竟主動表示要代屋主申報並繳納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陳姓屋主於是將35萬6751元匯到林姓房仲所有之土地商業銀行帳戶,林姓房仲雖曾將填寫完成之房地交易稅申報書、繳款書檔案傳送給屋主,然實際並未代屋主繳納房地交易稅,而是將款項侵占入己。
陳姓屋主起訴主張,林姓房仲的行為已構成刑法之侵占罪責,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林受雇住商公司、普慶公司,因執行銷售職務、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而為侵權行為,住商公司、普慶公司自應依民法負連帶負責;並主張2家公司提供的服務未達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另依消費者保護法負5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所以,向林姓房仲、住商公司、普慶公司請求連帶賠償35萬6751元;住商公司、普慶公司分別賠償178萬3755元懲罰性賠償金。
新北地院審理時,林姓房仲同意陳姓屋主的請求,並為認諾聲明。
至於,住商公司、普慶公司被求償及懲罰性賠償金部分,法官認定,一般而言於交易完成後,若賣方需委請他人繳納相關稅捐,應另支出費用委由代書辦理,委由仲介買賣之業務員協助辦理並不是常態現象,林姓房仲侵占代繳稅金是其個人行為,且與其執行職務無關,林姓房仲更非受雇於住商公司,所以,2家公司並不負連帶責任。
法官並認為,消保法的懲罰性賠償金的規定,是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是商品製造者侵權責任,須商品有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
陳姓屋主是因林姓房仲私下答應代為繳納房地交易稅並趁機侵吞金錢而受損害,與普慶公司提供的不動產經紀服務無涉,且即便屬不動產經紀服務,實質上是為他人仲介買賣房屋,難認有何安全或衛生上的危險可言,所以陳姓屋主向住商公司、普慶公司為請求,實無理由。因此判決林姓房仲負賠償責,住商等2家公司免賠。
住商總部指出,這些案件雖為業務個人行為,但過程中總部與分店皆盡力協調,並協助處理,降低消費者損失,和人員懲處,努力也受法院認同,因此均獲得勝訴,網載法院判決書為當事人之間的侵權行為,必須透過訴訟認定之必要處置,並非總部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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