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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節目廣告置入 NCC:將鬆綁,採齊一管制
電視節目廣告置入 NCC:將鬆綁,採齊一管制

匯流新聞網記者 王天淼/綜合報導

廣告置入開闢電視節目製作經費來源,常見於國外戲劇節目,但本土戲劇節目卻被法令綁死。NCC預告訂定新管理辦法,鬆綁舊法規具體規範,採齊一管制。未來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電視事業均不得於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為置入性行銷。節目播送前、後應明顯揭露置入者訊息。

因應「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於105年1月6日修正通過,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節目與廣告區隔、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相關辦法,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議針對「電視節目與廣告區隔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草案辦理法規預告,並同時舉行公開說明會,聽取外界意見。

NCC表示,「電視節目與廣告區隔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草案將針對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電視節目從事商業置入行銷暫行規範及電視節目贊助暫行規範等三行政規則合一,並分章處理,訂定方向主要為「鬆綁管制」及「齊一管制」。

在鬆綁管制方面,舊的暫行規範原有具體客觀數字的相關規範,例如置入商品、商標或服務之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百分之五、置入畫面不得超過螢幕四分之一;呈現識別標識之總時間不得超過節目長度之百分之五、每次呈現識別標識之時間不得超過五秒鐘,以及類似行政指導內容的規範,均不納入該辦法草案。辦法草案將整併、精簡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涉及廣告化認定原則的相關規範。

在齊一管制方面,考量目前廣播電視法及衛星廣播電視法,針對置入性行銷規範內容不一致,未來將透過辦法草案將管制齊一化,包括:無線電視事業及衛星電視事業均不得於新聞報導及兒童節目為置入性行銷;此二事業均應依規定於節目播送前、後明顯揭露置入者訊息;以及此二事業為置入性行銷或接受贊助,如未於節目播送前、後揭露置入者或贊助者訊息,均適用節目與廣告區隔的相關規定及罰則。

NCC指出,因本辦法草案攸關電視事業製作節目的實務運作及資源運用,將於近期進行草案預告及召開公開說明會,廣徵各界意見。

新聞照來源 www.settv.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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