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訴願審議委員會外聘委員不足二分之一 監察院應主動糾正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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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訴願審議委員會外聘委員不足二分之一 監察院應主動糾正
【投書】訴願審議委員會外聘委員不足二分之一  監察院應主動糾正

許問/退休公務員

89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的訴願法關係人民的權益,是打行政訴訟者應注意事項,因該法第52條於第2項增列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應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1/2以上出席,以提高訴願決定之公信力,並於第53條增列規定,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行政機關召開訴願審議委員會時,出席人員都可支領車馬費,但如果行政機關不遵照訴願法52條第2項及第53條規定召開審議委員會及決議,前大法官吳庚表示,如果外聘委員未達法定比例,所作成之訴願決定,應視為與不遵守訴願法第53條【多數決原則】同等程度之瑕疵,構成撤銷【訴願決定】之原因。實務上有最高行政法院93年判字第18號判決供參考(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是否合法,係屬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原審竟未予調查,即到底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是否合法,即其全體成員是否符合訴願法規定之事實,未經原審調查,於法有違。上訴意旨據以指摘,求為廢棄原審判決,為有理由,將原審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審理。)

查詢司法院判決書悉,引用前開判決已有10例以上,從而,這麼多官員一味的支領車馬費,卻知法犯法,不遵守法令,卻從未受懲戒,此種官員踐踏人權,應寧缺毋濫,此時,不禁要問,監察院有行使糾正權嗎?行政院有懲罰行政官員嗎?

蔡英文於2月23日在民進黨中常會上說,如果回到2008年那種狀況,那我就是一個失敗的黨主席,我們要有一定的警覺和意識,但不要變成2008年那樣情況。」,這就是執政黨應時時體察民意,注意各方面執政缺失,如前述情形,人民在不清楚訴願審議委員會未依訴願法52條第2項及53條規定審議致敗訴,是官員不守法造成,行政機關卻不聞不問,只有造成民怨,當人民怨聲載道,訴之陳情,卻被冷漠處理,就是執政黨要食苦果的日子來臨。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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