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李映萱/台北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11)日召開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公聽會,立委余天認為,我國自第一檔台灣存託憑證(TDR),民國87年發行的新加坡公司福雷電子TDR以來,從來沒將TDR正名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有價證券,並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範中,有必要修法解決TDR亂象。法學界及專家也多主張,TDR為本國有價證券,並非外國有價證券,900號公告並未含TDR,因此,TDR的核定依據,欠缺授權法源。
昨出席公聽會的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持反對修法立場,同時主張早在財政部(76)臺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已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之有價證券,故無修正必要,維持現行條文。但當年負責發布900號公告的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郭土木,卻完全否定金管會的說法。
根據郭土木在台灣高等法院的證詞,他表示民國76年還是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外國有價證券引入我國後無所管制,因此900號公告將外國有價證券進到我國境內,列入管制範圍;其管制對象,是原汁原味的外國有價證券。
根據郭土木解釋,TDR是我國的存託機構,在我國境內依據我國法令發行,已經不是原來的外國有價證券,而是獨立的商品,因此TDR並不是900號公告所要涵蓋的範圍。
文化法律學院教授王志誠也表示,台灣首宗台灣存託憑證「福雷電子」是在民國87年上市買賣,而第900號公告早在民國76年即已發布,財政部的第900號公告怎麼可能知道11年後的事?更不可能預見台灣存託憑證出現,因此,他認定台灣存託憑證非第900號公告所核定範圍。他認為,TDR未明文入法,法院這樣草率判刑非常不妥適。
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游進發認為,因為證交法第6條不允許概括認定,900號公告作為核定行為的法律解釋適用,在主管機關是違法行政,在法院是違法判例。
另外,民國101年1月4日證券交易法新增第165條之2規定,修法過程中,前後任的金管會主委陳冲和陳裕璋,完全未提及900號公告已經核定台灣存託憑證,為我國證券交易法上的有價證券,可見台灣存託憑證未經主管機關核定為有價證券,否則何須再以增訂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2方式加以規範。
陳冲也曾公開說明,證券交易法第6條只列舉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其他只要經主管機關核定即可;但卻未就有價證券定義共通性,爭議因此而生,當年財政部的900號公告也不清不楚,且法律背景至今已有不同,900號是否適用也有疑義,因此贊同修法。
照片來源:中華人權協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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