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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賣場、量販店 7月底實施食安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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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賣場、量販店 7月底實施食安新制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綜合報導

衛福部食藥署去(105)年7月開始,強制大型賣場、量販店針對「6類高風險食品」,每半年至少自主檢驗1次;為進一步強化食安管理,該署上週(8日)預告,自下(7)月31日起,全國60家品牌、約1萬2000間大型量販店、賣場、超市等,須制訂「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詳述對高風險食品的抽驗頻率、上游供應商及製程衛生等管理。

「6類高風險食品」包括:金針蜜餞蘿蔔乾即食鮮食食品現場調理即食食品截切生鮮蔬果。現行規定是,大型量販店、賣場、超市等,須自主檢驗其防腐劑、漂白劑等添加物含量是否超標;而本次預告的「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將進一步規範業者,就自主檢驗的結果,針對不合格率較高的特定品牌是否加強檢驗,以及對供應商的品質、運送、製程衛生等把關內容,每個環節都必須詳加記錄。

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林蘭砡指出,食藥署在去年4月21日公告修正「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與應辦理檢驗之食品業者、最低檢驗週期及其他相關事項」時,新增規定:「達3家以上綜合商品零售業獨立門市(非百貨公司)之連鎖品牌,且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大型便利商店、量販店及超級市場等通路商業者約60家品牌,自今年7月31日起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為利該計畫執行,食藥署遂於8日預告訂定「綜合商品零售業者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指引」草案,建議食品業者落實自主管理,依照風險評估、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的精神,就其產業特性於原料來源、製造、儲藏、銷售等各項重要管制環節,掌握及依循相關法則要求,並呈現於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中,確保所流通販售產品的衛生安全。

林蘭砡強調,業者須於計畫中,就其挑選的檢驗品項、以及檢驗頻率的安排,清楚交代原由。她表示,60天預告評論期過後,經公告業別及規模的食品業者,如未依規定制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可依《食安法》第48條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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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業者自主檢驗填寫範例,完整草案內容可至食藥署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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