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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台版CFC上路個人無法置身事外  勤業眾信會計師提醒注意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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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影】台版CFC上路個人無法置身事外  勤業眾信會計師提醒注意重點

【有影】台版CFC上路個人無法置身事外  勤業眾信會計師提醒注意重點 5

匯流新聞網記者吳官隆、胡照鑫、李映萱、劉宇軒、康弘昌、韓羽婕/台北報導

由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主辦的「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推動研討會,針對即將上路的台版CFC規範提出各項探討與建議。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瑞鴻指出,個人CFC明年上路後,繳稅已是無可迴避。建議大家面對CFC該有正確心態,各國政府都在追稅,繳稅已無可避免,及早做好因應準備,未來才能負擔合理稅負。

王瑞鴻表示,個人CFC方面,若為個人、配偶及二親等親屬當年度合計直接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10%情形,就CFC當年度盈餘按持有股份計算營利所得,將與當年度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20%稅率。

個人常見的境外公司樣態,王瑞鴻說明,像是金融商品操作、設立控股公司與進行商品貿易。通常會選擇設立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包括當地的法定稅率,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實質類似租稅,不超過台灣稅率的70%,以國內營利事業所得稅20%而言,換算稅率不超過14%,這類型避稅天堂像是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薩摩亞、模里西斯,百慕達;其他有些國家則是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才計入課稅,例如香港、新加坡。

王瑞鴻詳細說明課稅主體,個人、配偶及二親等親屬,若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該收控外國企業股份,是或資本額達10%的情形,就符合被課稅條件。課稅效果可分為:1.個人就CFC當年度之盈餘按持有之股份計算營利所得,與當年度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稅率20%)。2.核定之虧損在10年內可盈虧互抵。3.個人於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於以前年度已計入最低稅負者,不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而超過部分,應計入獲配年度的基本所得額。

王瑞鴻建議,想利用在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規避稅負的日子已經過去了,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畢竟營運模式的稅負越低,潛在租稅風險就越高。針對即將上路的CFC法案,還有一些項目可以檢討,首先就是KY公司之盈餘分配與否,並非以租稅目的為考量,需評估股利平衡政策及集團資金再投資需求。

其次,KY公司轉投資的新加坡公司雖有實際營運活動,但因屬於低稅負地區,計算CFC所得的時候,無法扣除源自新加坡公司之權益法投資收益,王瑞鴻表示,還有KY公司在台灣設立分公司,雖有實質營運活動,但不符合現行CFC制度有關實質營運活動所稱,或是當地有辦公處所得定義,因此KY公司無法豁免CFC課稅規定,這些都是各界可以集思廣益,探討的部份。

照片來源:CNEWS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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