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數科併東森電視 鑑定人:無違法情事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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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數科併東森電視 鑑定人:無違法情事
台數科併東森電視 鑑定人:無違法情事

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針對台數科由子公司鑫隆公司間接持有東森電視股權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天(3日)舉辦聽證會。聽證會聚焦台數科入股東森電視的五大問題,包括財務操作是否合理、媒體過度集中、新聞專業自主、中資疑慮、節目產製質與量的承諾。三位鑑定人包括政治大學經濟學系王國樑教授、台大財務金融學系教授張森林、師範大學傳播研究所教授陳炳宏於鑑定報告指出,無違法情事。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江雅綺認為,併購案核可與否,NCC需視個案瑕疵情況能否被附加條件、負擔治癒而定。

今天出席者聽證會包括凱雷集團代表人唐子明等人、台數科董事長簡森垣、鑫隆多媒體董事長廖紫岑以及東森國際董事長廖尚文與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由律師王悅賢代表出席。

根據聽證會鑑定人台灣師範大學大眾傳播研究所教授陳炳宏報告指出,此案無違法情事,面對外界疑慮,他建議台數科承諾,不得以頻道聯賣或其它影響衛星電視市場競爭的手段妨害頻道市場的公平競爭原則,進而影響消費者權益,也要承諾三年內不再併購其他有電視系統,供檢視本案是否有違反水平與垂直整合的情事等。

另外,他建議,在本案通過後,將導致同一集團擁有兩個新聞頻道:東森財經台以及東森新聞台,加上台數科既有的中台灣生活網,是否有違反主關機關對有線集團併購衛星電視的基本理念,NCC應加以釐清。同時,要求台數科承諾,如何避免集團母公司透過所有權影響媒體內容的情事發生以及因集團利益而企圖影響或直接影響新聞頻道內容的禁止條款入法。

至於自製節目部分,陳炳宏教授表示,為獲得通過本案,台數科應承諾增加與提升在地自製電視節目的質與量,以及具體規劃精進傳播本國文化節目的具體方案。在現有頻道中,逐年提升自製節目比例與逐年降低頻道節目重播率以及降低頻道節目違反衛廣法與藥事法等法律規定的數量。併購後,承諾維護勞工權益。

台灣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張森林教授表示,本交易案借貸標的、條件以及還款的部分皆屬於合理。然而,未來的審核重點,他建議NCC需考量:台數科大股東(如凱月公司等的)財務狀況如何?凱月公司於105年12月21日獲核准併購新永安與大揚2家公司後,增資案所需30億元現在是否能照預期進度於2017年底前到位?如果增資不順利,台數科有無配套措施。另外,台數科經營東森電視的獲利能力如何?是否滿足貸款合約要求的EBITDA等財務限制。此外,台數科在此案中,缺少對產業經營環境及總體經濟環境變動的敏感度分析以及本業MSO未來的競爭環境變化對台數科獲利能力影響的分析與電視台競爭環境變化對東森電視獲利能力影響的分析。

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副教授江雅綺舉以大富併購凱擘案、年代併購、壹電視案與旺中案的併購案例,強調無現行法律可禁絕以上併購,但NCC試圖透過附加條件或負擔之處分,確保言論市場多元,對具顯著市場佔有率的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認為不宜再擁有或控制新聞頻道,避免對意見市場產生太大控制力,有害多元意見市場環境。

江雅綺表示,垂直整合未必等同言論壟斷,從NCC過去對垂直整合處分的內容可見,即便是針對市場上具有顯著市佔率的業者,NCC也未直接禁止其整合、而是採取附條件或負擔的核可。因此,她認為,沒有法律依據禁止媒體垂直整合的情況下,主管機關需審視垂直整合與整體言論市場壟斷的關聯性,而非直接認定垂直整合等同於言論壟斷。

另外,江雅綺更舉2009年旺旺集團購併中國電視一案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NCC的附款處分,指處分內容需經比例原則檢驗。法院並於判決中引許多文獻指出,「媒體產權多元不等於資訊多元」,反之亦然。江雅綺指出,併購案核可與否,需視個案瑕疵情況是否能被附加條件、負擔治癒而定。同時,處分之附款,需經比例原則之檢驗,並非可恣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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