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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不是財產 高嘉瑜:寵物相伴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動物不是財產 高嘉瑜:寵物相伴權益應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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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潘永鴻/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法委員高嘉瑜今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國內飼主和動保團體長期呼籲我國比照美國、日本、瑞士等先進法治國家,增訂「對動物情感利益保護」的立法,考量動物(尤其是寵物)與人所具有之情感上密切關係,有時已近似於家人間之伴侶關係(companionship),然我國現行立法卻僅將動物視為「單純財產」,完全忽略動物本身作為「獨立生命體」的特殊性!因而提案修正民法195條,將「對動物情感利益」納入民法侵權體系中保護,並使飼主得向侵害者請求精神慰撫金之損害賠償。

高嘉瑜表示,一個國家對待小動物的態度,決定了這個國家的文明程度。」而我國法目前對於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之保護卻嚴重不足!首先在刑法上,因為動物死亡僅被視為對飼主「財產上所有權」之侵害,故只能依故意毀損罪論處,不僅刑度輕微,且對於重大過失使動物遭受傷害的行為也無從適用;而動保法雖然對於過失傷害動物之行為有立法規範,卻僅止於行政罰鍰,對受害飼主之權益保護亦完全付之闕如;至於民法,飼主於動物受侵害死亡時,目前也僅能「比照一般財產損害」請求依市價賠償,但若是飼養多年,或是來源係流浪動物、或混種犬,該動物許多時候「並無市場」,進而導致飼主求償無門,不僅有違社會通念,更可能變相鼓勵大眾漠視動物之生命及不尊重保護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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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事實上,飼主更多時候只是因為內心痛苦、甚或為寵物討公道方憤而提起訴訟。高嘉瑜委員舉出實際案例,曾有一家寵物醫療器材公司,出售一台「小動物健康高壓氧氣艙」給一家動物醫院,當動物醫院用來治療葉小姐飼養的小狗「葉小妹」時,發生爆炸,因而讓正在治療中的小狗「葉小妹」死亡 ,葉小姐因此對這家醫療器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卻因購買小狗的部分無法提出單據而遭一審法院駁回,另主張因小狗死亡,心理所受創傷非短期內可以撫平,欲請求慰撫金,卻也因「現行民法無明文保護對於動物的情感利益」亦遭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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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瑜說,而本日出席記者會的飼主林小姐,則是於將愛犬送至寵物美容店時,卻因一名婦人擅自開門,導致其飼養之吉娃娃JUBY衝到大馬路上,被車輛撞死,林小姐如同遭受失去家人的痛苦,因而工作停擺,向婦人求償犬隻費用、工作損失和精神撫慰金,但該名婦人卻認為,該犬是混種吉娃娃,乏人問津,市價為0,否則也應該扣除「折舊」,實在讓林小姐無法接受;最終法院認定「狗是一般物品」,對於林小姐從出生起即「細心照料整整3年」的愛犬死亡,只判賠2萬5,000元的犬隻估計價值,精神慰撫金的請求也一併遭法院駁回!而這3年間無論是林小姐對JUBY所付出的心血、費用、更甚是培養出如同家人般的感情,卻全都沒得到合理的補償。

林小姐在記者會上表示,牠們是活跳跳的,有靈魂的,有感覺的生命,為什麼在司法上面,還是把牠們當作是物品?你可以想像一個動物,你養了牠好幾年,對方還跟你說牠有折舊率嗎,最害怕打這種動物官司的其實就是飼主,沒有一個人養動物是為了賠償,我們只希望牠們能夠健康快樂陪在我們身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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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高嘉瑜強調,為了避免修法後可能有浮濫請求慰撫金的疑慮,在她所提案的版本中也言明僅限於「對動物所有權侵害情節重大」始可請求慰撫金,特別是針對獸醫師基於正當醫療行為時,若仍致生損害,也不應使其負過重的責任,而法院除了依事實判斷外,也需考量個案的一些特殊情形,例如若該犬為某婦人甫因失去丈夫而購買,或者該犬是飼主自幼犬時即撫養多年等,綜合判斷被害人受損害是否情節重大。

圖片來源:高嘉瑜辦公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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