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客戶款項 前永慶不動產業務遭判刑7月 業者表示該員107年就已免職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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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客戶款項 前永慶不動產業務遭判刑7月 業者表示該員107年就已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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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WS匯流新聞網編輯部/綜合報導

永慶不動產三峽北大加盟店「普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的謝姓房仲業務,因欠地下錢莊債務,竟然侵占客戶應收的房租15萬元,又偽造「成屋買賣契約書」將客戶委託出售的房產「賣」給不知情的買家,收取158萬元「訂金」,在買家催促交屋時,又佯稱「有人願意高價購買」,出偽造契約書及收據企圖矇混,將這些侵占款項都清償地下錢莊債務,台灣高等法院以侵占、偽造文書等罪判刑7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指出,謝某是在107年8月24日與陳姓屋主簽立授權書,約定由謝某辦理出租陳姓屋主於位桃園的房子。謝某在隔天25日就找到呂姓房客願意承租,並約定租期1年,租金每月25000元。

謝某明知陳姓屋主並沒有授權他代收租金,竟然向呂姓房客佯稱「如1次繳足1 年份租金,即可減免2個月租金」,向房客取得25萬元房租。謝某只將10萬元轉交給陳姓屋主,15萬元則侵占入己,償還積欠地下錢莊債務,直到108年1月間,陳姓屋主未再收到租金,詢問呂姓房客才知道租金被謝某侵占。

新北市的曾姓屋主要賣房,簽下謝姓房仲委託專任銷售,但並非以428萬元或更低的價格出售,謝某在107年11月19日向另名有意買屋的曾姓買家佯稱屋主同意以428萬元出售房子,接著盜刻屋主印章,列印內政部所公布的「成屋買賣契約書」定型化契約,在契約書上蓋上盜刻的印章,並偽填議定買賣總價款為423萬元,曾姓買家誤信,先後在107年11月19日及11月20日從郵局帳戶匯款78萬元、80萬元到謝某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謝某隨即用來償還積欠地下錢莊之債務。

由於買家一再催詢履約,為拖延交屋時間,謝某又佯稱有人願意高價購買未履約的房地,問買家是否願意將房地轉賣,然後於108年1月9日前,在新北市三峽區某處,擬具「房屋買賣定金收據」,偽刻不存在的陳姓買家印章1枚,並在該契約書上蓋用偽刻的印章,偽填買賣價款總金額580萬元,並拿「房屋買賣定金收據」取信曾姓買家後取回。之後謝某向曾姓買家坦承這些交易都是虛偽的,曾姓買家才知道受騙。

謝某在新北地院審理時審理時坦承犯行,新北地院依侵占罪及2個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得易科罰金。檢察官認為房租部分犯行,謝某應屬刑度較重的業務侵占罪,且總體量刑過輕,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謝某受委託辦理房屋出租事宜,並不包含替屋主收取租金,屋主也證明沒有委託謝某代收租金,並非謝某從事仲介不動產出租之業務範疇,不符業務侵占要件。

合議庭審酌謝姓房仲正值青壯,不思循正途賺取財物,反恣意以侵占、偽造私文書等手法,不法牟取他人財物,又沒有賠償被害人損失,但考量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改判謝某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

針對此案,本刊《CNEWS匯流新聞網》詢問永慶房產集團,該集團以3點回應說明:

1. 本案謝姓經紀人自信義房屋轉職而來,任職於普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永慶不動產三峽北大加盟店)期間,因違反規範,使用外部契據私下與客戶簽約,經加盟店東查證後,107年12月遭到免職。

2. 然而,謝姓經紀人因個人債務,隱瞞加盟店,與買方客戶私下簽訂買賣契約書,詐騙所得158萬元,109年12月於高等法院已判定與加盟店無關,請貴媒體在此案相關報導中予以澄清。

3. 針對謝姓經紀人惡意侵占租客15萬元租金一案,雖加盟店也遭到惡意隱瞞,基於對於客戶的歉意和職責,加盟店已負起損害賠償責任,全案已在108年10月定讞。貴媒體再次舊案新炒,其心可議。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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