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嘉案 NCC:買公司債不違法 不能說遠傳規避法律
匯流網記者/許諾台北報導
遠傳買中嘉有沒有規避我國法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說,遠傳電信以購買公司債方式投資中嘉,既然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不能說是規避法律。
中嘉案動向備受關注,NCC在官網重審中嘉案,針對外界主要疑慮,以自問自答方式解釋,今(22)日又將QA搬上NCC的FB粉絲頁。
針對外界質疑,遠傳電信以購買公司方式投資中嘉網路,是故意規避政府、政黨不得投資有線電視事業規定,為何NCC仍許可?NCC回答依據公平會決定,遠傳電信並不是本案結合當事人,依有廣法第10條規定,政府、政黨不得直接、間接投資系統經營者,遠傳電信因有政府直接、間接投資,故不得直接、間接持有中嘉12家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股份。
因此NCC作成本案決定時宣示:若遠傳電信未來另外以取得股權、出資額或以其他方式實質控制本案12家的有線電視系統,仍然應向NCC及有關機關提出申請;但依現行法律規定,NCC不會許可。
NCC說,若未來法律修正,放寬政府投資系統經營者限制,遠傳電信投資仍應另外提出申請。NCC已對本案建立後續監督機制,遠傳不可能因為本案NCC的決定,規避法律取得有線電視系統股份或實質控制有線電視系統。
NCC解釋,遠傳電信以購買公司債方式投資中嘉,只具有單純債權性質,無法持有股份或其他方式實質控制有線電視。購買公司債既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不能說是規避法律,法治國家必須依法行政,不能隨便以人民規避法律為藉口,強加人民法律所未規定的限制事項,否則等於不管法律明文規定,一切只有主管機關說了算,不僅侵害人民權利,也影響國際投資者對台灣法治環境的評價。
NCC這套說詞並非新說法,過去就被立委黃國昌公開打槍,現在老調重彈,能否得到認同,就要看真正重新審查時,立委買不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