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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訴願制度沉痾待解 否則不如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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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寬鴻/工程師

「訴願制度」是人民受到憲法保障的權利,它的目的是為了讓人民在不服從行政機關決定的時候,能夠先由行政機關重新檢討是否有違法或不當的處分;換句話說,訴願是一種在進入行政訴訟之前,讓行政機關有機會自我反省的程序。

日前拜讀陳長文律師關於訴願制度的建議,深有同感。陳大律師提到,訴願一向為人所詬病的地方就是被駁回及不受理的比例極高,就以民國111年的統計數據為例,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所作成的決定有高達7成被駁回或是不受理。陳律師同時也提及,他曾經是被課錯稅的苦主,深刻體會過光陰虛耗卻註定訴願遭受駁回的下場。

在納稅人權利極待加強的台灣,納稅義務人應該繳交多少稅金,往往都是掌握課稅大權的稅官們說了算數。納稅人倘若不服稅捐機關的核定稅額,按規定必須先提起復查,若不服復查的結果,才能再提起訴願。現行的制度下有個弔詭的地方,提起稅務訴願之前,依法要先繳納應繳稅款的1/3金額或是提供相對擔保。

有沒有看錯?正是1/3,還不要說不久之前還是更高的1/2。設想一下,倘若有個烏龍稅官對某個老百姓隨意開了一張3000萬的烏龍稅單,為了行使訴願的權利,他要先能拿出1000萬元的擔保,如此高的鉅額負擔,一般人民如何負擔的起?

政府為何要對有疑義的納稅人收取如此高的擔保金?其理由不外乎是想要避免民眾「濫訴」或是「企圖逃漏稅」。歸根究柢,政府就是把老百姓當成刁民不予信任,政府始終不認為它自己存在有任何犯錯的可能。拿一般刑事案件來類比,被告可以被要求必須先服滿最低期刑的1/3才能提起上訴嗎?法律上的大原則不就正是「無罪推定」嗎?如果為了防止濫訴便設下財務高門檻,那麼涉及稅務糾紛的相關公務人員,是不是也應該比照辦理,在訴願期間不得領取其薪資的1/3呢?所以,筆者認為,要求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實在是絕無道理,立法院應該繼續修法加以廢除。

另外,關於訴願委員會人員的組成,陳律師也提出他的真知灼見。目前依據《訴願法》及《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的規定,訴願委員會設5到15人,社會公正人士、學者等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的1/2。即便如此,近1/2的比例還是能讓行政機關輕易取得表決優勢,因為有學者發現訴願委員的產生,是由機關首長來做決定,關鍵是社會公眾人士和學者專家有些是政府、財政部退休的官員,因此被批評,訴願會都是自己人,球員兼裁判,官官相護的現象便會一再上演。所以陳律師才會建議,訴願委員會應該只需要1名來自行政機關的委員,而且該名人士為「首席政府律師」,不得受到政黨和行政機關的約束,最好能由「主修憲法」的行政院政務委員出任,僅能效忠憲法以昭公信。

訴願制度原本是個立意良善的設計,好讓「民告官」的構想得以實現,這也是民主國家人權至上的象徵。如果能依照陳長文律師的建議,讓訴願制度更佳公平合理,使得行政機關提升自我糾錯的能力,這不啻為讓人民能對政府更加信任的良方。否則,是不是就讓訴願制度退場,將行政訴訟修改為三級三審制,改用司法來做最後的裁判。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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