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網路霸凌VS.言論自由 - 匯流新聞網

VIEWPOINT

【投書】網路霸凌VS.言論自由
【投書】網路霸凌VS.言論自由

顏廷棟/大學教授

日前,日本參議院通過刑法加重「侮辱」罪修正案,針對誹謗中傷他人言論的網路霸凌行為,大幅提高刑責至最重可處1年有期徒刑或科30萬日圓(約新台幣7萬4600元)罰金。此次修法,起因於2020年參與實境節目演出的女子摔角選手木村花,疑因遭到網路霸凌輕生。事後涉嫌侮辱罪的兩名網友,僅被東京簡易法院判決罰金9000日圓(約新台幣2209元),引起日本社會輿論譁然。

在議案審議過程,日本三大在野黨都表達反對意見,唯恐加強罰則可能傷及言論自由,甚至扼殺民意對政府施政的批評監督,但最終在握有席次優勢的自民黨支持下,修正案順利通過。

日本在野黨對此修法後遺症的疑慮,並非杞人憂天。這從我國最近郭彥均臉書發言「很多孩子走了」,無端引來政府有意查辦的風波來看,如何在管制網路霸凌行為與保障言論自由間,劃出一條清晰界線,應該是當前通訊傳播法制的重要課題。

我國通傳會(NCC)刻正研擬「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提出所謂「馬尼拉中介者責任原則」(Manila Principles)、「聖塔克拉拉原則」(Santa Clara Principles),強調網路平台應建置:防護不實訊息機制;建立獨立、透明及公正的監督機制;公開被標記、隱藏或移除貼文內容數量及原因;提供公正人工審核及有意義申訴管道等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在去年4月修正「特定通信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法」,簡化網路霸凌、隱私權侵害等被害人救濟程序,賦予被害人得依非訟程序,請求法院命網路傳輸或平台業者,提供網路霸凌發言者網址位置、時間戳記、姓名及住所等個資,並命保留通訊紀錄等權利,以利於對侵害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此法制,值得我國「通訊傳播服務法」參考引進。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揭示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如此言,政府當局應落實「通訊傳播服務法」原則理念,以建置公平、公開、合宜的網路言論規範準則;否則,難免淪為「不自由的民主」笑柄。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更多CNEWS匯流新聞網報導》

【投書】疫情、法稅夾殺 台灣還能撐多久?

【投書】俄國黑客是世界最強嗎?

【文章轉載請註明出處】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


R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