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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勾起稅官之惡,法官喻斷獎金之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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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勾起稅官之惡,法官喻斷獎金之誘

陳理明/專案經理

這一兩年間,除疫情、戰爭外,也是房價飆漲最迅速的時刻,是通貨膨脹前的過渡反應抑或其他原因不得而知,可以確定的是,有購屋需求的族群,壓力與日俱增,相反地,如果有房地產要賣,增值一定很可觀。然而人算不如天算,有人賣地800多萬,卻需要繳4千多萬的土地增值稅,讓人看傻了眼。

台灣稅制到底出了甚麼問題,為何前最高行政法院林文舟法官會以橫徵暴斂來形容,在一次響應聯合國的論壇上林法官盤點整理出幾大項。稅務獎金分為查緝獎金與檢舉獎金,民國 93 年 4月 21 日修正時始將有關查緝獎金之條文全數刪除,而檢舉獎金,為了避免稅務人員自肥誘導暗中勾結,直到110 年 12 月 17 日,依然新增檢舉獎金之規定。明定稅務人員及其親屬,或執行職務發現,或提供資料,或告知他人等皆不適用核發獎金。畢竟檢舉獎金容易滋生稅務人員冒領或利用人頭領取的弊端,是另一種為獎金而查稅的型態。

林法官表示由於政府的年度歲入預算主要是依賴稅收,國家為達到其預算目標,督促及鼓勵稅務人員克盡職責,查稅獎金似乎就成了必要手段。這不免有誘發人性貪婪的疑慮,在查核時若有疑問時,作不利納稅義務人的認定,或於解釋適用稅法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以致發生橫徵暴斂的結果。

林法官認為以編列預算作為獎勵金的來源,其手段雖較為間接、溫和,仍不免使稅務人員背負為獎金而查稅的罵名,斲傷政府的公信力。林法官指出財政部核發稅務獎勵金作業要點,其編列之預算雖然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不免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2 條規定:「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的質疑。

林法官說歷年來政府稅收超徵,令人聯想到是否稅務獎金制度發揮了激勵作用。無論如何,獎金制度確有影響稅務人員的執法態度往有利於國家稅收方向傾斜的疑慮,而不利於納稅者基本權利之保障,阻礙稅捐行政之革新與進步。

林法官表示查核課稅或執行欠稅本屬主管其事公務員的職責,已有相應的薪資、加班費、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等作為酬勞,實無於正常法制外,另立獎金辦法,扭曲公務員執法心態的正當理由。

快哉,法官之言,當賣地的錢,比不上土地增值所帶來的稅,是嚴重的稅務問題,稅務員沒有主動解套已是失職,更何況行政救濟失靈,人們往往陷入不斷的行政訴訟輪迴。且稅官常把民當成賊,張冠李戴者有之,所得性質惡意認定者有之,就連贈與也是違背人民的自由意志,為尋求稅收的最大化而胡亂解釋。

嗚呼,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在獎金的驅使下,超徵、稅災,都變得理所當然。林法官透徹地剖析如醍醐灌頂,多年來的稅務沉痾未解,如魔戒般的獎金,千萬絕對別掉以輕心,明知會勾起稅官之惡,為何不斷絕其誘惑。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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