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二次彈劾下馬威?監委不先確認適法性?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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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二次彈劾下馬威?監委不先確認適法性?
【投書】二次彈劾下馬威?監委不先確認適法性?

立委/律師 李貴敏

司法獨立是民主國家的基本精神,中華民國憲法也明確規範五權分立及司法獨立。但是,最近監察院竟對「曲棍球案」主辦檢察官陳隆翔提出二度彈劾,不免令人懷疑,二次彈劾合法嗎?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回想當初曲棍球案因事涉綠營立委鬧得滿城風雨,也讓插手的監察委員鎩羽而歸。如今二次彈劾,難道是下馬威、下指導棋?監察院難道已成為司法單位或行政單位太上皇嗎?

就算相關監委沒有法律背景,二次彈劾前,也應先確認其適法性吧?怎麼要糾彈官員違法亂紀的人,怎麼反而率先違法亂紀了呢?

豈不知,《法官法》第89條第5項明定,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檢察官個案評鑑之事由;基於同一法旨,自不得據為懲戒檢察官的事由。何況《法官法》第49條第6項第1款也明定,懲戒案件如屬同一行為且已受懲戒判決確定時,應為免議之判決。就此,檢察官也依法準用。

更別提相關違失行為,理應綜合全部具體情事予以整體評價後,再為單一懲戒處分,而無庸針對個別違失行為分別諭知其所應受之懲戒罰,以避免重複評價。這些都是簡單查查懲戒法院判決要旨就知道的原則,監委們竟然不知道?如今真是一切政治掛帥、黨說了算?

何況,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219號判決明示,不能再對同一處分之合法性及其效力重為爭執,否則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二次彈劾既係針對同一緩起訴處分移送懲戒,依法自應予以整體評價交付懲戒者之行為。懲戒法院既已對移送之同一行為判決不受懲戒,則監委們對同一交付懲戒者之同一行為再次彈劾,應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

至於所謂「同一行為」,指的就是被付懲戒者陳隆翔檢察官對於曲棍球協會詐領補助款案在民國105年4月20日所作成的緩起訴處分。監察院對於陳檢察官的彈劾係以檢察官偵辦該案時,未於緩起訴處分書論斷被告偽造印章、印文、署押,以及侵占與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認事用法違誤情節重大,而移送司法院懲戒法院。經職務法庭認定不受懲戒後,監察院不服提起再審,懲戒法院再因「無再審理由」、「原判決無適用法規不當之情事」駁回確定。

豈料,111年5月5日,監察院居然無視相關法令規定及判決先例,針對同一行為,二次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而對《法官法》第49條第6項第1款及第89條第1項之規定視若無睹。然則,法既有明文規定,懲戒法院理應依法就整體評價後為一個懲戒處分,而不可放任移送機關胡作非為!
簡言之,懲戒法院109年度懲字第9號判決巳明確揭示,關於被付懲戒人之違失行為,應綜合全部具體情事予以整體評價被付懲戒人之違失情節是否構成懲戒事由,而據以酌定被付懲戒人之懲戒種類;並無庸如刑罰般針對被付懲戒人之個別違失行為分別諭知其所應受之懲戒罰。

懲戒法院109年懲再字第2號判決更明示:法官、檢察官違背義務的違法失職行為,雖有複數形式,但在懲戒責任的法律評價上,應僅被當作單數形式,而對法官、檢察官個人作總體評價。是以移送機關移送被付懲戒人之數行為,應整體評價而為單一懲戒處分;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同一案所為之緩起訴處分行為更不得據此再付懲戒,以避免重複評價之虞。

再參照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判字第219號判決有關當事人不能再針對同一處分所為之合法性及該處分之處分規制效力重為爭執等情,監察院二次彈劾陳檢察官既係針對同一緩起訴處分進行移送懲戒,即在懲戒法庭原判決「不受懲戒」既判力所及。

職故,縱然監察院指摘被懲戒人偵辦系爭案件之理由、涉犯法條不同,僅屬個案適用法律、調查事證之範圍,不影響前後案之同一性。是以,基於既判力之法安定性考量,懲戒法院既已為「不受懲戒」之判決,監察院另以被付懲戒人之同一行為彈劾爭執,應巳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則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9條第6項第1款規定,懲戒法院應為免議之判決。

試想,如果司法院做出來的判決。連監察院都不能夠信賴,也不能夠尊重,更不按照憲法上的各機關之獨立精神來處理的話,又怎麼能夠要求民眾信賴司法院的判斷?豈非淪為司改笑話?

更荒謬的是,監委指稱陳隆翔僅憑被告自白即結案,嚴重違反辦案程序;但這次監委彈劾,不也沒給陳說明機會,也沒約詢?照此標準,該等監委們是不是也違反程序正義?也該自請處分或被彈劾?

何況,「一事不再理」是最簡單的司法原則,監委諸公們即便沒有法律背景,但至少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識吧?台灣民主得來不易,綠油油的監委諸公們,就算沒辦法如民眾期待,多關心一點民生大事,監督這個無為無能的政府官員,也請考量社會觀感,別再撈過界。

我們再三強調,監委理應跳脫黨派,全憑事實做公平判斷,如忘卻憲法賦予之職責,赤裸裸的展現政治意識形態,分邊分顏色,勢將嚴重侵蝕民主的根基並損害其公信力。同時,請不要再有任何令人質疑為東廠側翼或私設刑堂的爭議作為,拜託回歸正軌,別再與政治聯手,斲傷司法獨立,誤人誤己了!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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