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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師條款」三讀通過!補習班招生須公布教師真實姓名
「狼師條款」三讀通過!補習班招生須公布教師真實姓名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少筠/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6)日進行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上午在院長蘇嘉全主持會議下,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修正草案」,即所謂「狼師條款」。未來補習班對外招生時,須揭露負責人及教師的真實姓名;外籍人士首次申請聘僱許可時,需繳交「良民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證明行為良好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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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女作家林奕含上(4)月27日離世,引發社會各界對補教業管理以及補教老師實名制的關注。此草案本(5)月17日才由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立院趕在本會期最後一次院會、進行二三讀並通過,避免再有憾事發生。

條文明定,短期補習班的招生廣告或宣傳,但凡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的情形。為保障學生補習安全,也規定,短期補習班聘雇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及最近3個月核發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陳報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若短期補習班欲聘僱外籍人士,須檢附其原護照國開具的行為良好證明文件,惟現已在台者不受此規定。

此外,短期補習班的教職員工,若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經判刑確定、或通緝在案者,以及有性侵害行為或情節重大的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少權益行為、經教育行政機關查證屬實者,應予解聘或解雇。若有非屬情節重大的上述行為,教育行政機關可審酌案件情節,認定1年至4年不得聘用或雇用。

而補習班負責人如涉及性騷擾、性霸凌、性侵害、損害兒少權益行為,教育行政機關應廢止補習班立案。補習班執業時,如發生負責人及教職員工對學生有性侵害等行為,除要依法通報,也須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若是知情未報,可處負責人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立案。

條文也明訂,應由衛福部建立「性騷擾、性侵害犯罪者資料庫」,並協助轄市、縣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查詢。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委員、國民黨立委柯志恩表示,這條草案是在藍綠因前瞻條例意見分歧、勢不並立之際,難得有共識的案子,大家都非常認真審查,她希望未來不要再有類似案例再發生。

民進黨立委陳亭妃強調,修法是為了把狼師趕出補教界,教育部在法案三讀後,須於2個月內完成相關配套,同時舉辦座談會、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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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陳亭妃(左一)、柯志恩(左四)、何欣純(右三)等委員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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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蘇嘉全上午敲下議事槌,三讀通過「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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