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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流新聞網記者邱璽臣/台北報導 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今(28)日表示,針對2018年2月6日及2月9日期貨選擇權重大爭議,多家期貨商以「風險指標值」低於規定便逕行沖銷,屬違反法規行為,因期貨交易法第15條明定期貨交易所業務規則第57條代為沖銷的規定之變更,必須經由核定才生效力。 陳椒華說,法規並無明定「風險指標」,期貨公會更不能以金管會僅「核備」而非「核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