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 記者林駿峰/獨家調查站報導
印尼籍移工FATIMAH去年受委託照顧同鄉朋友的1歲兒子,遭控傷害幼童致男童頭部撞到門框而死亡起訴在案。此案原應由國民法官審理,但告訴人(男童母親)與被告皆聲明「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告訴人與被告委託律師提出,因被告與告訴人皆為外籍人士,審理時應有通譯之需求,而通譯就醫療、法律專業用詞翻譯,恐耗費時間與程序,國民參與審判顯不適當。
台中地院亦認為,此案專業用語甚多,且須雙向翻譯,審理所耗廢時間恐非短暫,且雙向翻譯將使國民法官不易聚焦爭點,裁定此案「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法官強調,通譯人員不見得能精準掌握國民法庭審理程序,可能使國民法官難以做出公正與正確的判斷,此案以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可抗告。
台中地院指出,按國民法官法規定參與刑事審判程序前提,須檢辯在法庭上作為讓國民法官易於理解,才能使國民法官合審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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