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報導 記者張祥鈺/綜合報導
針對民意代表質疑臺北市某私立幼兒園爆發性侵狼師錯失三時機未停職一案,教育局重申均依職權辦理行政調查,並依證據力及行政法規裁處,回應說明如下:
111年7月教育局係接獲幼兒園校安通報,教育局並未接獲家長陳情或驗傷單資料,惟教育局仍立即調閱監視器並啟動行政調查,主動調閱「『111』年6-7月」之監視器畫面,即為行政調查最快、最直接了解事件之手段,經審視後,查無任何具證據力之影像畫面。
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並無規範教保員在調查期間暫時停職,復依同法第12條,如需請幼兒園解聘行為人,必須在行為人有違反相關法令致損害兒童權益且「查證屬實」的狀況下,方得請幼兒園解聘。
另109年7月教育部函文建議地方政府得於司法期間命教保員請假之前提為「應衡酌該事件是否影響幼兒安全且衡平保障教保服務人員之工作權」,因本案行政調查證據並不足以依規定提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平會或認定委員會決議並命該教保員請假或停職。教育局並非縱容疑似行為人仍在幼兒園任教。
況本案本局於112年7月取得臺灣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6月13日之不起訴處分書,其司法偵辦過程,亦窮盡各種司法調查手段及證據,最後仍因「證據不足」而為不起訴,全案偵結。
教育局表示,有關111年案件的部分,蔣市長已經指示教育局應全面盤點111年案件時序、流程、法令及困境,進行檢討,尤其對於市民、民代關注教育局除調閱監視器畫面的行政調查外,應再進行幼兒、家長、幼兒園教師的全面訪談,教育局將盡速盤點完成。
新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係於112年3月1日正式施行,惟本案幼兒園從未告知或通報111年7月案件已由警察依法移送檢調單位進行司法調查,而司法機關於該期間受限於「刑事偵查不公開」,直至112年7月案件爆發後,幼兒園才告知本案遭司法調查並提供臺北地檢署之不起訴處分書,該園顯有隱匿情事且未依法暫時停聘疑似行為人,教育局於發現後遂於112年8月依新法裁處幼兒園負責人罰鍰新臺幣30萬元。
在此教育局亦呼籲中央應思考修法,類此幼兒園刑事案件,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間,應建置連繫平台,強化橫向連結,以減少空窗期俾行政機關預為因應。
112年7月本局接獲幼兒園通報時,本案行為人已遭羈押,調查期間均不在園內,已無繼續在園犯行之可能,且教育局當下已請幼兒園函報離職。而類此重大案件調查期間之暫時因應措施,係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7條,於調查期間,幼兒園應先將行為人予以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優先保障在園幼生之安全,如逕行直接廢止設立許可,恐讓已在園之幼生及家長無所適從。且教育局如要作成幼兒園減招、停招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行政處分,其前提應為幼兒園或教保相關人員有違反法規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本案件發生後除行政調查作業外,教育局同步辦理在園幼生家長說明會、提供其他可轉介園所資訊等,方得順利協助這些幼生在廢止設立許可前能順利完成安置。
依該幼兒園112學年度招生簡章期程,該園係於112年度4月公告簡章、6月14~15日登記、6月17日抽籤完成,本局核定56人,調查期間取得之幼生資料亦為56人,後續因應事件發生陸續離園,教育局亦明確指導該幼兒園調查結果確定前,勿再招收新生入園,並自8月14日起成立專案小組進駐該園,管制每日幼生出缺席情形,避免新生入園。
教育局重申並無在前開三時機不作為,對於幼兒園發生這樣的憾事,也十分痛心;教育局也重申但凡查有任何相關證據,決不會縱容行為人持續任教。教育局也呼籲中央應就幼兒園教保相關人員如涉有刑事案件,刑事機關與行政教育機關間之強化聯繫與因應機制,建立橫向連繫平台,以杜絕任何犯罪事件在幼兒園發生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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