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獨家報導製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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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報導 編輯林駿峰/綜合報導

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前參謀長林帝志(現名林承家),涉嫌浮報採購並侵佔公有洗衣機,寄回家中使用。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起訴,事後還做虛假之存放證明 ,台北高等法院認無悛悔之意,以侵占公用財物罪重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3年。

判決書指出,林承家於民國106年7月1日起至108年10月4日間,任金防部少將參謀長,知悉金防部後勤處將為官兵採購洗衣機,主動提議為時任金防部副參謀長鄭有為添購。採購完成後,副參謀長鄭有為表示暫無更換洗衣機意願,林承家遂將洗衣機置於參謀長庫房,隨後指示不知情的蘇姓、呂姓駕駛兵將洗衣機寄至自己位於台南的住家。

犯行曝光後,林承家為遮掩犯行,竟自費8000元交付予蘇呂兩兵,要求兩人前往市區採購相同型洗衣機運回營區,交代二人別被部隊發現,並請托友人出具一張洗衣機存放證明書,註明這台洗衣機是一年多前交予陳瑞堂使用。

法官認為,林承家身為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本應忠於國家與軍職,為監督、照顧金防部所屬部隊而奉獻,竟乘重要職務之便圖私人不法利益,並於犯後為掩飾犯行而故意購買相同型號洗衣機魚目混珠,更於案件爆發後,請託友人陳瑞堂協助圓謊,林承家對自身所為應甚清楚,卻自偵辦之初,遞至審理終結,均無悔意。

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891 號裁定指出,林承家任金防部少將參謀長期間,除了將「基層官兵生活所需之洗衣機寄運回家」,還涉「公務餐會酒品納為私用」、「命人拿取列管木質藝術品託運回臺」、「與友人及同僚至營外餐廳用餐,經費逕由商家向單位伙食團核支等3案」、「命所屬於公務期間擔任親友自租車輛駕駛」、「駕駛軍車並由公費租賃公務車」及「徵用私人交通工具且未支付油資」等八項違失,有整飭官箴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