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台灣OTT(Over the Top)線上影音服務市場活絡,民眾多以市售機上盒透過網路收看內容,而往往因「內容」侵權衍生著作權爭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表示,市售無線網路多媒體機上盒須經無線射頻功能認定,為確保無線電波秩序及保障消費者安全,但是,所播送的影音內容涉及智慧財產議題,應回歸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並由智慧財產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處理。
NCC表示,市售無線網路多媒體機上盒因具備無線射頻功能(Wi-Fi或藍牙),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電信法第49條第3項規定,應經型式認證、審驗合格,始得製造、輸入、販賣或公開陳列,也就是該機上盒的無線射頻功能硬體須經檢測合格,並核發型式認證證明,才可販賣或公開陳列,供消費者選購與使用。
然而,NCC也表示,針對無線網路多媒體機上盒(電視棒)的無線射頻功能硬體進行檢測並核發型式認證證明,避免電波干擾,確保無線電波秩序及保障消費者安全,認證範圍不包括此類產品後端連網接取提供的影音內容。
NCC說明,此類機上盒影音內容所涉智慧財產權保護議題,回歸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並由智慧財產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處理。
「如有必要,應由智慧財產主管機關進行法令解釋、修訂,及擬訂相關著作權保護政策與措施。」NCC說。
無線網路多媒體機上盒為OTT典型應用,電信、廣電業者已相繼投入OTT市場,NCC表示,106年2月16日已邀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OTT之網路影音著作權保護問題交換意見,協助建構網路著作權侵害規範的原則並建立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著作權保護機制。
106年3月20日召開影音OTT著作權保護諮詢會議,NCC邀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內政部警政署、文化部、智財法院、高檢署智財分署、OTT業者出席討論,針對業界面臨侵權問題及實際司法訴訟的困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將蒐整各界意見後,研議最妥切作法。
NCC強調,不論網路或真實社會中所涉及的侵權相關問題都有相關智慧財產權法令的適用,民眾可向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檢舉或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詢問,維護消費者及合法業者權益。NCC會與相關主管機關協力,建立網路治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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