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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通過OTT TV草案 大型業者將納管、法院認定盜版可斷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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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通過OTT TV草案 大型業者將納管、法院認定盜版可斷網

匯流新聞網記者王佐銘/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25)日通過《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OTT TV草案)架構,將納管業者,提升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健全環境、保障台灣消費者權益,並帶動我國內容產業發展。起初原本以「登記制」為主,如今則改為「行為管理制」要求業者遵守一般義務及特別義務。

NCC表示,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草案研議《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草案,為數位通訊傳播中介服務之一般性規範,因此,本次提出之OTT TV草案亦接軌數通法草案,改採層級化方式管理。

NCC指出,OTT TV草案適用的業者,包含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設有商業據點或與我國有實質關聯,從事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且具一定規模以上,如Netflix、LINE TV、myVideo、Hami Video…等。

NCC進一步說明,OTT TV草案維持五章,相較109年版草案,納管方式由自願登記改為行為管理,且為避免增加中小型業者過多負擔,在義務方面,採取層級化設計,其中一般義務規範包括:境外業者應指定代理人、提供的服務內容應取得合法授權、不得有不當內容等,除未達一定規模者外,於中華民國領域內設有商業據點或與我國有實質關聯的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均需遵守;NCC亦得考量使用者數量、重大公共利益等因素,公告應辦理登記業者名單,並要求其遵守特別義務規範,如:設置台灣內容專區或投入台灣內容產製、加入或成立自律組織等,以落實義務層級化的精神。

NCC特別強調,為回應109年版草案公開後,外界對於防治盜版侵權的關注,本次OTT TV草案新增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提供視訊內容違反著作權法,NCC針對多次侵權的業者得以糾正其相關不當營業行為機制。

違法以及處置手段方面,NCC表示,若有違規定,主管機關處以罰鍰後,仍不予改正,主管機關將斟酌情節嚴重程度、必要性及最後手段原則,NCC責令連線服務提供者、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拒絕提供該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提供者通訊服務。

NCC最後表示,OTT TV草案條文文字後續將在該會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完成法制作業程序後對外周知,屆時歡迎產、官、學、研各界提供卓見。而目前仍屬草案階段,修法時程還無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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