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議指出,採各界意見將「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第4條修正為:「由政府依法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電視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使申請經營公設民營電視事業的主體資格及條件更為明確。
NCC決議,修正公設電視法第4條,刪除政府機關及行政法人,僅限「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始得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的電視台。
NCC表示,「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草案是廣播電視法的子法,做為補充細節性、程序性規定,雖然母法廣播電視法第5條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分為公營及民營,以及第5條之1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電視事業。」本即有法律規定可資依據的基礎,原草案也未逾越廣播電視法母法的規範,NCC組織法第1條即明定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之精神,因此,經委員會討論之後進行部分修正。
NCC依法草擬「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規範電視事業的設立及營運等子法細節,並於3個月前對外公告。
草案第4條明訂「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都可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電視事業。」引發外界質疑政府欲將黑手伸進媒體,有違NCC組織法第1條明定「謹守黨政軍退出媒體的精神」。
對此,NCC委員會議7日決議,修正公設電視法第4條,刪除政府機關及行政法人,僅限「政府依法捐助的財團法人」始得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的電視台。
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草案的第4條,本來包括政府機關跟行政法人,外界擔心這個會有政府實質控制媒體,所以這次做了修正,僅限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政府機關跟行政法人」都刪除掉。
翁柏宗表示,修法後,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申請設立電視台,雖等同於民營,但非任何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要成立電視台都可以恣意妄為,還要取得法源依據,同時要具有公共及公益性。
翁柏宗表示,無論頻率指配或籌設財源也都要獲得行政院的籌設許可;捐助章程及預算、決算須經立法院通過,層層把關。
NCC強調,這項辦法草案是為因應廣播電視法於去(105)年1月6日總統公布施行後,針對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8項規定「……電視事業許可之資格條件與程序、申請書與營運計畫應載明事項之細項、事業之籌設及執照之取得、履行保證金之繳交方式與核退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所授權訂定的子法,就設立程序及營運計畫等細節性進行相關規範,對於法律與授權子法之間的位階與規範內容是很明確的,不會有所僭越。
這項辦法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使政府依法捐助的財團法人,在申請設立具公共性或公益性電視事業時能有所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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