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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公布: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裁罰納入警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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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公布: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裁罰納入警告規定

匯流新聞網記者蘇元和/台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因應有線廣播電視法之罰則架構變動,提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修正案,NCC表示,徵詢各界意見後,完備法制作業程序公開透明,將相關違法行為的裁處納入警告規定。

NCC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廣播電視事業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裁量基準」,至於修正草案前後的差異?NCC強調,落實公開透明原則,也向各地方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徵詢意見。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提出,針對涉及「違法行為發生時」或是「裁罰時」?應能有從新從輕原則。因此,提出說明針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62條第2款、第70條、第71條、 第72條規定之違反,都有先予以警告開始作為處分。NCC表示,此次納入業界意見,新辦法具題說明違反相關規定,會先予以警告。

有關裁量基準架構,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案件違法行為評量表,將裁量基準考量項目分類為:違法情節或營運型態、2年內裁處次數、其他判斷因素及NCC委員會議決議酌加或減輕罰鍰金額。

NCC也指出,適用違法行為評量表時,會審酌個案違法情節,以各該考量事項並加計積分後,對照違法等級及適用裁處參考表,擬具適當之處分建議。

NCC強調,為求裁量基準能符合比例原則,公平合理考量,將裁量基準從量化及質化指標分別判斷,周全考量避免失衡。裁量基準考量項目(一)違法情節或營運型態及 (二)2年內裁處次數,即從量化面判斷以求標準之明確;考量項目(三)其他判斷因素,則依個案綜合其他判斷要素,包括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受處罰者之資力等。

NCC表示,因配合有線廣播電視營運模式朝向平臺化發展趨勢,新增「衡酌系統經營者之經營規模大小」加以考量,即從質化面增加相對性及整體性判斷。除此之外,NCC委員會議可綜合考量其他判斷因素,最後由NCC委員會議決議酌加或減輕罰鍰金額,合情合理之考量以落實公平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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