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葉家瑋/台北報導
2024年義務役役期恢復為一年,最高檢察署曾表示,軍法案件如暴行犯上、抗命、聚眾鬥毆等影響嚴重影響軍紀的法案恐增加,對於部隊管理、領導統御及國防安全可能造成嚴重影響;對此,立法院法制局探討《軍事審判法》,研議平時犯軍刑法特定案件者,改依軍審法追訴處罰的可行性。
《軍事審判法》自2013年7月4日發生驚動台灣社會的軍人遭虐死案「洪仲丘事件」後,國人質疑軍事法院及檢察署均隸屬於國防部,難以發揮審判獨立,保障人權功能。因此,立法院於同年8月6日修正軍審法第1條規定,將現役軍人平時犯陸海空軍刑法(以下簡稱軍刑法)之罪,完全歸司法機關依刑事訴訟法審判。
法制局報告指出,據國防部統計,近年來軍法案件每年約4百餘件,有研究意見認為,軍審法修法前,由於軍法官之軍事專業,較能有效率地專注於承辦案件,有利於速審速結;修法後,因涉案官兵須經判決確定始得進行相關人事作業,例如停職、撤職及支領退休俸等,冗長訴訟期間致其仍繼續於營內生活,不但難收遏阻犯罪效果,且影響涉案官兵士氣。
法制局指出,性質特殊的案件如智財案件與少年事件等,皆有其審理上之特別程序法。同理,軍法案件有其特殊性,例如告發人的保密規範或特定情況下不公開審理等,考量軍中文化下可能衍生私下報復問題。而且軍刑法確屬軍中管教統御必要手段,適用軍審法以達速審速結目的,仍有其必要。
法制局建議,國防部2013年時曾提出修法意見,建議將純粹軍事犯(例如暴行犯上、抗命、洩漏軍事機密等),以及涉及軍事機密、軍事勤務及影響社會重大治安的相關犯罪(例如酒駕、毒品等)仍由軍事審判,其餘由司法機關辦理。
法制局也指出,考量軍事審判有其速審速結必要性,且現行軍審法多準用刑事訴訟法規定,針對現役軍人平時犯軍刑法特定案件,例如暴行犯上、抗命、洩漏軍事機密等,若認仍有速審速結必要,建議主管機關研議改依軍審法追訴處罰可行性。
不過法制局指出,目前實務上國防部訂有「軍事機關向司法機關表達意見具體作法」規定,使軍事機關就影響國防安全、部隊(執勤)紀律、領導統御重大的刑事案件,適時主動向司法機關表達部隊意見,使司法機關偵查、審理時,能綜合審酌部隊特性,共同維護部隊軍紀及領導統御。
惟軍事機關依該規定,僅得就重大刑事案件向司法機關表達部隊意見,例如刑度,普通法院對之並無優先審理的法律上義務。因此法制局建議,主管機關應斟酌重大軍法案件妥速偵審之需求,研議是否修正刑事妥速審判法,增訂有關前揭特定案件,法院亦有優先審理之法律上義務。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葉家瑋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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