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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修正《外役監條例》 重大經濟犯也不得被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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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修正《外役監條例》 重大經濟犯也不得被遴選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葉家瑋/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31)天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針對外役監受刑人的遴選門檻更加嚴厲,明定須服刑超過1/3刑期,累犯則要超過1/2刑期;且要符合可以假釋前1年的資格;另排除犯殺人罪、犯本刑10年以上重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私行拘禁罪、加罪詐欺罪、兒少性剝削部分條文之罪。

去年8月台南殺警案兇嫌林信吾,因為其服刑外役監身分使得立法院再度重視外役監受刑人的遴選門檻。針對受刑人遴選門檻,現行規定為「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2個月」,本次修改為「受徒刑之執行,有期徒刑逾1/3、累犯逾1/2」,並刪除以累進處遇級別作為遴選條件之規定,改為「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

另外,犯殺人罪、本刑10年以上重罪、刑法致公務員重傷罪、脫逃罪、私行拘禁罪、強盜罪、海盜罪、擄人勒贖罪、加重詐欺罪、人口販運罪、發起組織犯罪者;以及部分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毒品危害條例者;還有犯貪污截留公款罪未繳回犯罪所得者,也被排除不得遴選。

有關重大金融犯罪部分,包括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信託業法》、《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農業金融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以及犯《貪污治罪條例》規範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對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均不得被遴選進入外役監,不過,無犯罪所得或其屬個人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或追徵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修訂,原定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修正為,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葉家瑋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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