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葉家瑋/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針對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行政罰方面也新增規定,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經申訴調查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院召開臨時會加速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繼本月28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後,今天繼續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方面,法條名稱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並針對「權勢性騷擾」清楚定義,權勢性騷擾是對於因僱用、求職或執行職務關係受自己指揮、監督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性騷,且受僱者若於非工作時間遭受同單位、不同單位者、僱用人性騷,也適用性工法規範。
條文明定,性騷擾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情節重大,於調查期間有先停止或調整職務必要時,雇主得暫時停止、調整被申訴人職務,若經調查後認定為性騷擾且情節重大,雇主得於知悉結果起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性騷擾防治法》方面,現行條文明定,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三讀條文進一步說明,屬於權勢性騷擾者,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1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罰則方面,條文明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1/2。
針對申訴規定,條文明定,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7年者,不得提出;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葉家瑋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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