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立功專欄】選罷法修正案該三振誰出局?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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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立功專欄】選罷法修正案該三振誰出局?
【謝立功專欄】選罷法修正案該三振誰出局?

謝立功/前國安會諮詢委員

立法院日前通過民進黨團提出之選罷法修正案,其中因《洗錢防制法》判決確定者不得參選。換言之,近日因洗錢罪入獄之陳致中(陳水扁之子) 未來將終生不得參選公職,這立意或許是為掃除黑金,但因其身分特殊,加上陳水扁的大力奔走,引起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甚至有是否違憲之爭議。

依法論法,洗錢罪和一般犯罪最大的不同在於洗錢是不會單獨存在的,必須是清洗漂白前所涉犯罪(即前置犯罪)的不法所得行為。早期洗錢的前置犯罪範圍較窄,必須是「重大犯罪」(依當時洗錢防制法第三條定義,指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之罪及其他列舉之犯罪)。而現行《洗錢防制法》已將原前置犯罪之名稱由「重大犯罪」改為「特定犯罪」,刑度也大幅降低為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之罪。簡言之,原來定義之「重大犯罪」可謂重罪,目前之「特定犯罪」相較之下為輕罪,民眾只要觸犯6個月的輕罪,又掩飾隱匿其不法所得時,很容易遭洗錢防制網捕獲,不僅原來之前置犯罪要罰〜第一罰,還可能另涉洗錢罪〜第二罰,當日後有意服務公職時,才發現根本沒有參選資格〜第三罰,所以有點類似輕罪就被三振出局。

筆者為台灣第一位以防制洗錢撰寫博士論文者,清楚記得27年前《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應在於掃除黑金、追查重大犯罪,當年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服務時,亦復如此。因此,對於涉及洗錢者是否終生不得參選,判斷標準應參酌前置犯罪之輕重。簡言之,不反對將涉及重罪洗錢之人三振出局,但若只是輕罪洗錢即剝奪其參政權,恐失之過嚴。進一步言,若考量到公平原則,有沒有涉及更嚴重犯罪者卻還能參選?期盼立法委員們能探究洗錢防制法立法本意,並再多參考比例原則,莫倉促修法影響立法品質。

照片來源:Unsplash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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