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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首案3-3】心靈成長課程與心理諮商如何區分 李宜光籲保障講學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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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師法首案3-3】心靈成長課程與心理諮商如何區分 李宜光籲保障講學自由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POP WORKSHOP心靈成長課程案21日一審宣判,黃振輝、呂秀金等7人詐欺罪全數無罪;其中3人被判違反《心理師法》,並將依法上訴。審理期間,辯護律師李宜光主張,POP WORKSHOP從事的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講學及宗教自由活動,與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應有明確區分,法院應透過判決釐清兩者界線,避免人民行使憲法權利受到不當干涉。

李宜光指出,憲法保障的言論、講學及宗教自由,與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並非同一概念。他主張,POP WORKSHOP屬於一般課程講學,不應僅因課程使用心理學相關概念,就被認定為執行心理師業務;法院應依具體行為及法定要件,畫清講學活動與心理師專業業務的界線。

辯護律師鄭佳欣表示,《心理師法》處罰的是未具資格者實際執行法律所明定的心理師業務。法院仍應回到每一名被告的具體言行,逐一檢驗是否符合《心理師法》第13條、第14條所列業務及第42條的處罰要件,不能以課程名稱、使用詞彙或參與者事後感受,取代構成要件的證明。

鄭佳欣指出,如果心理師業務與一般講學、教育訓練及心靈成長活動的界線不清,任何談論情緒、關係或自我認識的課程,都可能面臨刑事追訴風險,使授課者因畏懼觸法而不敢正常教學,形成寒蟬效應。刑罰規範應有可預見的明確界線,才能在保障心理專業與維護人民言論、講學自由之間取得平衡。

李宜光進一步主張,POP公司及本案涉案講師並未從事心理諮商或心理治療。他援引調查報告對授課方法的描述,認為課程實際使用的方法與專業心理諮商、心理治療仍有差異。

李宜光質疑,調查報告不宜取代法院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的職權,尤其不應直接判斷講師具有從事心理諮商、心理治療的主觀意圖。他表示,鑑定機關可以針對專業事實提供意見,但犯罪故意及法律構成要件是否成立,仍應由法院依證據判斷。

李宜光表示,調查報告對課程方法的描述,正顯示授課行為與心理諮商、心理治療存在差異;即使報告進一步推論講師具有相關主觀意圖,也不能取代對具體行為與法定要件的判斷。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李宜光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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