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全台最大假出金詐欺集團「美樂公司」架設逾2230個假投資網站與APP,坑害5082名被害人,詐騙所得高達158億餘元,台北地院判處有「台版金智秀」之稱的美樂公司負責人歐俞彤,應執行有期徒刑24年;高院今(30)日改判歐女18年徒刑。可上訴。
檢方起訴歐俞彤與被通緝的吳姓嫌犯,113年5月前某日起,成立「美樂公司」犯罪組織,並依工作區域之長途 電話冠碼設立工作群組,而成立02(雙北地區)、03(桃園地區)、035(新竹)、04(台中)、06(台南)、 07(高雄)等地,表彰交易據點設置地區。
先由電信詐欺機房(電信流)成員透過網路系統商(網路流)非法話務系統,架設超過2230個假投資網站及應用程式招攬被害人投資,之後,被害人遭誆騙始交付投資款項後,假出金詐欺集團進而指派「出金手」透過郵局臨櫃匯款或其他方 式將被害人之「出金」匯入其等指定帳戶,佯裝被害人實有獲利之投資假象,以此假出金方式誘騙投資,致被害人誤信上開假投資網站為正當投資管道,而持續投入大量資金。
由於美樂公司單日出入金額高達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之譜,為求增長獲益,還分出了「小高幣商」出金集團、「迪士尼支付吉娃娃」為首的出金集團、「宇凡國際」為首的出金集團、「嘉鑫公司」為首的出金集團等多個「下線」。
「美樂公司」詐欺集團總計被害人已報案部分假出金8億4695萬2464元,致有被害人5082人遭詐騙共158億4950萬2649元。
高院合議庭判決指出,原判決以被告歐俞彤等16人、被告劉柏毅等59人犯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罪及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部分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之罪後,卻再以詐防條例第43條之罪為基礎,依同條例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加重其刑,應有違誤。
原判決未考量各該被害人受詐金額不同,而就各該被告對不同被害人所犯各罪量處相同刑度,有違罪刑相當之原則,且被告等人於高院審理時已自白全部犯行,量刑基礎亦已有變更。
合議庭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考量被告歐俞彤等16人、被告劉柏毅等59人犯後是否坦承犯行,復審酌本案參與期間、次數、所涉出金金額、被害人所受損失、智識程度、家庭狀況、經濟及其等取得之報酬、自動繳回犯罪所得及與被害人和解情形等一切情狀,改判歐俞彤徒刑18年,其餘被告分別改判2年到17年徒刑。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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