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藝人蕭淑慎的梁姓丈夫遭其公司女藝人兼特助指控,共同參加宣傳活動時對她性侵,並在其體內射精,士林地院一審判處梁男徒刑4年10月;上訴二審經高院審理後,合議庭認被害人前後陳述不一,且事後與梁男尚有親暱互動,難認梁男暴力對待或以其他違反意願方式逼迫被害人就範,逆轉改判無罪。可上訴。
梁男被控,112年11月7日與其經營公司的旗下藝人兼特助前往新北市貢寮區某莊園參加宣傳活動,當晚在該莊園燈籠區民宿某房間內以徒手掐勒頸部及打巴掌等方式對被害人施強暴,違反她的意願,以生殖器插入其陰道,對其強制性交得逞。
士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4年10。梁男及檢察官均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被害人固指證遭被告暴力性侵,然就其事後向證人甲訴說被害經過之時間、內容,以及證人甲聽聞後之反應等節,被害人所為證詞前後不符,亦與證人甲就其聽聞被害人陳述被害經過所為之證詞有歧異之處;且依被害人提出案發數日後與證人乙之對話紀錄,證人乙聽聞被害人提及本案遭被告暴力性侵時,驚訝反問其情,此與被害人證稱案發當日曾將遭被告性侵一事告知證人乙一節,亦有不合。
再又依被害人與證人乙之對話紀錄顯示,被害人就案發當日頸部傷痕,稱「事後回想根本不是草莓」,足徵被告在性交過程應有親吻被害人頸部之行為,則被害人頸部痕跡不能排除是被告親吻造成。
且依檢察官提出被告手機數位鑑識報告及勘驗報告顯示,被害人於本件案發後猶主動發送訊息詢問被告行蹤、傳送照片,雙方互動頻繁、正常,之後被害人雖2度傳訊被告稱「打我巴掌或者射在我子宮裡面,打我掐我,我都不再去想或追究了」、「你那次我太痛」等語,被告對此或未正面回應,或不明其意直覺反應「(太痛)心的部分?」。
反觀被告輾轉自第三人處聽聞被害人對外宣稱遭其性侵後,立即質問被害人「什麼叫做我強姦妳」,貌極憤怒,被害人聞言並非順勢指責被告對己施暴性侵之惡行,反而是以「別鬧了」、「很煩」、「有病嗎」帶過。由以上各情相互勾稽,實難推認雙方發生性行為係被害人遭被告暴力對待或以其他違反意願方式逼迫就範。
合議庭認定,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高院依據卷內資料調查之結果,均不足以證 明被告有強制性交犯行,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第一審判決逕予論罪科刑,即有違誤,應由高院將第一審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諭知。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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