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彰化吳姓男子與妻子到土地公廟與其他志工共同從事老人供餐服務,吳男不滿妻子的廚房處理方式及廚房中鍋爐乾燒,竟毆打妻子頭部數下,又推倒妻子,導致妻子死亡,彰化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判吳男徒刑13年,經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今(24)日駁回上訴,維持徒刑13年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吳男與被害人是夫妻,雙方於113年12月20日上午6時許,一同前往彰化縣鹿港鎮之土地公廟,與其他志工共同從事老人供餐服務。之後吳男因不滿被害人廚房處理方式,又見廚房中鍋爐乾燒,加上先前累積之怒氣,竟徒手毆打被害人頭部數下,之後吳男先行離去,而被害人因頭部受擊出現走路不穩、需扶牆走路之情形,隨即昏躺在廚房旁靠近土地公廟一側走廊中之躺椅。
待吳男於當日上午10時11分許返回現場,見被害人昏躺在躺椅上,先企圖喚醒被害人,見被害人均無回應,吳男怒氣增生,明知被害人已昏躺在躺椅上,躺椅所在走廊之另一側即為土地公廟之牆壁、出入口階梯,如將被害人朝土地公廟方向推倒,被害人極有可能因此頭顱撞擊堅硬地面、牆壁、牆角或階梯,導致頭部再度受創,進而發生死亡結果。
吳男竟仍於同日10時16分許,雙手用力將被害人連同躺椅推向土地公廟方向,致被害人及躺椅翻倒,被害人右側頭部猛力撞擊上開廟宇出入口下方之階梯,因此受有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之傷害,而吳男見狀竟遲約20分鐘後始撥打119通知救護車將被害人送醫,致被害人送醫救治後仍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引發肺炎、呼吸衰竭死亡。
台中高分院判決指出,原判決依據現場監視器影像擷圖暨監視器錄影畫面、被告與被害人間之對話紀錄,現場目擊證人之證述及被告本身之供述,認定被告於當日上午毆打被害人頭部時,係基於傷害犯意,尚未具有殺人故意。
待被害人因身體不適而昏躺在躺椅上,被告怒氣增生層疊,明知躺椅一側為土地公廟堅硬建築,或將使被害人頭部撞擊受創而生死亡結果,竟不違背本意,而從原先之傷害犯意升高為殺人不確定故意,用力將被害人連同躺椅推向該側,使被害人倒地,頭部撞擊該處堅硬階梯受創嚴重,送醫延治無效,終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被告於動手推倒被害人時確實提升原有傷害犯意,而具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核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並無違誤。
判決指出,原判決就量刑部分,已即審酌犯罪之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刺激,係因不滿被害人廚房事務處理方式,又見廚房中鍋爐乾燒,怒氣層層累積。然被害人並未回嘴、還手,被告卻未能控制情緒,終為本案犯行,其犯罪動機、目的及犯罪時所受刺激並無值得同情。
被告非預謀殺人、主觀上係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以徒手而非使用工具之犯罪手段,然仍使被害人死亡,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對被害人家屬造成難以平復之心理創傷;被害人與被告結縭14年,不僅照料被告生活、並工作以維持生計,更協助被告進行老人供餐等社區服務,但被告卻長期以言語辱罵之方式對待被害人、不知珍惜,且曾出現對被害人實施肢體暴力行為,此次更在眾目睽睽之下毆打被害人,因而被告與被害人之關係無法作為被告責任刑調降之因素。
被告案發後雖有叫救護車,然卻謊稱被害人頭部遭受重擊之原因,更向員警謊稱現場並無監視錄影,並將監視器主機藏匿於車上,如非檢警盡責搜索,真相恐遭湮滅,復未有任何實際賠償或填補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之具體行動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原審因而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3年,且認被告本案之犯罪性質尚無褫奪公權之必要,而不予宣告褫奪公權,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無悖於前述量刑原則,已詳述其據。原判決並非僅以刑法第57條所列單一事項,為量刑輕重之唯一標準,難認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濫用裁量權限或理由欠備之違法。
檢察官及被告上訴意旨所陳原審量刑事項認定有誤、刑度裁量不當,尚難為本院所採。依國民法官法第91條規定,上訴審法院本於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妥適行使其審查權限之規範意旨,應予以高度尊重。檢察官及被吿上訴,均無理由,駁回其等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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