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營事業台鹽實業轉投資的台鹽綠能公司被檢調查出利益輸送等弊端,在偵查中被羈押禁見的前董事長陳啓昱、前總經理蘇坤煌、鴻暉國際蘇俊仁,經台南地檢署依證交法之加重特別背信、加重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等罪嫌起訴,台南地院1月27日裁定陳啓昱以1200萬元,蘇俊仁、蘇坤煌各以700萬元交保,3人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於限制出境、出海期間,並應接科技監控,經台南高分院駁回檢方抗告確定,由於限制出境、出海及科技監控期間即將屆期,南院21日裁定3人均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即電子腳環)8月。可抗告。
南院裁定表示,陳啓昱自115年9月27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即電子腳環)8月,並應每日持個案手機自拍報到2次。蘇坤煌、蘇俊仁分別自115年9月26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即電子腳環)8月,並應每日持個案手機自拍報到1次。
裁定理由指出,被告3人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為7年以上重罪,若經有罪判決確定,可預期宣告之刑度非輕,且可能面臨高額不法利得之沒收或民事求償,依人性趨吉避兇之心態,顯然有逃避刑責之可能性,而仍有逃亡之相當可能性。
再參以被告3人均認有相當穩定的經濟能力,非無可能在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中為規避可能發生的刑責而潛逃之疑慮,故認上開羈押原因仍存在。本院經依比例原則衡量後,認非予繼續限制出境、出海及命被告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即電子腳環),並應定時自拍報到之處分,無法確保嗣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故認被告陳啓昱、蘇坤煌、蘇俊仁原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裁定均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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