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本名陳桓浩的78歲曾任中華演藝總工會理事長的藝人「康凱」,去年9月間工會辦理業務交接,離開時欲帶走其任內證書等相關物品街,遭劉姓職員制止,竟然對劉掐脖子、揮拳、腳踢,並以LINE出言恐嚇,台北地院依傷害罪判康凱徒刑2月、恐嚇危害安全罪拘役50天,都得易科罰金,康凱上訴二審;高院今(3)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康凱於9月15日13時56分許,在中華演藝總工會辦理業務交接,離開時欲帶走其任內證書等相關物品,但是被劉姓職員所制止,康凱竟出手掐劉某的脖子,再以揮拳、腳踢、推其撞牆等方式攻擊劉某,造成他受有頭部鈍傷、頸部挫傷、下背和骨盆及右側大腿挫傷等傷害。
去年10月16日17時42分許,康凱又以通訊軟體LINE與劉某通話時,對劉宗曾恫稱「你還要幹下去的,我找你很簡單,你懂嗎,我找人去弄你我非常簡單。」以加害劉某生命、身體之事,使劉某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康凱在北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辯稱他要帶走個人物品時,劉某阻擋不讓他離去,他有用手將劉某挪開,並無傷害之意;他在10月16日許與劉某以LINE通訊軟體通話時,對劉某所述的言語,是以自己的立場警告劉某而已,並非恐嚇。
法官依據多住證人的證述,認定康凱在拿取其主張的個人物品要離去時,因遭劉某阻攔,而對劉某出手攻擊施暴等情,及LINE通訊軟體的對話錄音,依依傷害罪判康凱徒刑2月、恐嚇危害安全罪拘役50天,都得易科罰金。康凱以劉某未在事發當時提出告訴,否認劉某受傷的理由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綜合多位證人的證述及台安醫院的診斷證明,及LINE通訊軟體的對話錄音,認定康凱犯罪。
至於劉某沒有在事發當時提出告訴,合議庭認為,被害人未於事發當時立即提出告訴,本原因多端,不能因被害人未立即提告,即認被害人未受到被告傷害。所以,康凱就原審依職權為證據取捨及心證形成之事項,反覆爭執,或置原判決的論述於不顧,任意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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