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華緋聞案 周玉蔻、蔡玉真違反個資法各判刑1年6月 - 匯流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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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華緋聞案 周玉蔻、蔡玉真違反個資法各判刑1年6月

晶華緋聞案 周玉蔻、蔡玉真違反個資法各判刑1年6月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名嘴周玉蔻、蔡玉真爆料前中姐張淑娟就是當年「晶華緋聞案」女主角遭訴,台北地院今(26)日宣判,法院認2人所指摘內容並非事實,且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亦非屬可受公評之事,更未經合理查證,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周、蔡2人各徒刑1年6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周玉蔻、蔡玉真均為新聞工作者,分別擔任談話性節目主持人、評論員,因見蔣萬安受提名擔任111年台北市第8屆市長選舉候選人,認為其父蔣孝嚴於88年所爆發晶華酒店緋聞案女主角真實身分尚不明而有炒作空間,而於111年9月22日、23日於民視「辣新聞152」節目及其等個人臉書,分別接續發表張淑娟姓名、婚姻、職業、社會活動及照片等個人資料,而指摘、傳述張淑娟即為晶華酒店緋聞案之女主角而有與蔣孝嚴發生不倫,同時指摘張淑娟嘗試攀附權貴,於擔任空服員時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足以毀損張淑娟名譽之事,並非法利用張淑娟之個人資料。

合議庭審理認為,依周玉蔻、蔡玉真之供述,及證人張淑娟、戴芝蕙證述、電視節目與臉書截圖、媒體報導等資料,認周玉蔻、蔡玉真於民視「辣新聞152」節目及其等個人臉書,以文字及圖畫傳述足以毀損張淑娟名譽之事,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

且所指摘內容並非事實,且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亦非屬可受公評之事,更未經合理查證,同時非法利用張淑娟個人資料,各均應成立刑法之加重誹謗罪,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並從一重以個人資料保護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論處。

合議庭並指出,周玉蔻、蔡玉真均為知名新聞工作者,並為政論性節目頗具聲望之主持人、評論員,得以表徵反應社會百態意見,對於時事評論針砭均得以帶動社會輿論。

然而,她們卻在根本未曾向張淑娟查證之前提下,假借部分具體存在之事件(如張淑娟為中國小姐、華航空姐等)刻意與不實事由、時間錯置、拼湊、扭曲而形成之假消息之張冠李戴手段,於傳播媒體、社群網路上傳述不實貶抑張淑娟名譽。

並利用張淑娟個人資料之言論,引致其他新聞媒體廣泛報導,使全台灣甚至及至世界各地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閱覽,使其資料無端與緋聞、攀附權貴、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誹謗言論永遠連結,對於張淑娟名譽、個人資料造成之難以挽救、彌補之毀損。

而且,周玉蔻自始否認犯行,蔡玉真雖然認罪,卻也自承其目的僅是為請求緩刑及輕判,且認為起訴內容與事實顯有出入,並自認並無犯意之表示,且爭執證人戴芝蕙之證述內容,而為實質具體爭執之答辯,顯難認其有真誠認罪悔悟之情。

2人犯罪態度均難認良好,再考量以周玉蔻、蔡玉真除均指涉張淑娟為緋聞案女主角外,周玉蔻就指摘張淑娟攀附權貴、蔡玉真就指摘張淑娟擔任空服員時工作態度不佳、利用特權等不實言論分別為主要提出者,客觀誹謗言論行為相當。

合議庭認為,周玉蔻、蔡玉真所犯為本刑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度,考量2人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判處徒刑1年6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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