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馮姓男子與張姓男子清晨在國道不顧其他用路人飆車並頻頻變換車道,馮男因閃避半聯結車急切外線車道,造成張男也急閃至外側車道因車速過快、車行不穩,撞及護欄後衝出外側邊坡撞擊樹木的死亡車禍,馮男被依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判刑4年,馮男及檢察官都上訴二審;高院今(16)日改判馮男徒刑3年6月。可上訴。
馮男與張男是於108年7月6日凌晨5時40分許,分別駕車由圓山及東湖交流道進入國道一號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駛,前往桃園市龜山區、桃園國際機場上班地點。
2車於駕駛途中,因故產生糾紛,自國道一號南向24.2公里處起,共同以超出速限的車速,高速競駛,馮男駕駛車輛行駛在前,張男駕駛車輛緊跟在後,其間2 人又數次驟然切換車道,致生往來之危險。
到了凌晨6時6分許,馮男以時速180里以上之車速,與張男一前一後競駛至國道一號南向25.2公里處時,因馮男突自內側車道超越行駛於中線車道之營業半聯結車輛後,變換至中線車道,再突然變換至外線車道而行駛於張男駕駛路線前方。
此時也超速行駛於外線車道的張男見狀閃避不及,即自外側車道向右急靠右側國道一號南向25.2公里出口閘道行駛,但因其車速過快、車行不穩,失控撞擊閘道出口內側護欄後,衝出外側邊坡撞擊樹木,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車體斷裂, 致其受有多重鈍創併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
士林地院審理後,依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判馮男徒刑4年。馮男及檢察官都提起上訴。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馮男在審理中坦承犯行,經由卷內相關事證,其行為觸犯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同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不過,合議庭認為,馮男與張男共同在國道一號有「高速競駛、驟然變換車道」的危險駕駛行為,確已致生往來危險,自應論以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共同正犯。
馮男驟然變換車道切入張男行駛的車輛前方,以致張男同因車速過快閃避不及,而向右方高速駛入匝道,進而失控撞及匝道護欄致車體斷裂,造成張男死亡結果,是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張男與馮男共同競速而自招危險行為產生死亡結果,張男之死亡應排除於刑法第 185條第2項之所規範之保護客體外,馮男自無從成立刑法第185條第2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
合議庭認為,原審以刑法第185條第2項論處馮男,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馮男徒刑3年6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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