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長期無業在家的劉姓男子懷疑妻子想要離婚及爭奪財產,竟持球棒、登山杖對虐打妻子1天致死,桃園地方法院判劉男徒刑12年,上訴二審後,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判刑12年;最高法院去年10月駁回上訴定讞。劉的岳父向他求償喪葬、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高院今(8)日判准賠償465萬1009元。可上訴。
劉男是去年9月14日上午7點多,認其妻有意離婚及爭奪財產,在桃園市中壢區住處,持球棒及登山杖持續毆打其妻,致其妻頭臉部、胸腹部、四肢、臀部多處大面積擦挫傷、瘀傷、部分裂傷,引發橫紋肌溶解症、低血溶性休克、急性腎衰竭而死亡。
刑事部分高院合議庭認為,劉男持球棒、登山杖對被害人施以長達1天的暴力傷害行為,非但使被害人身體多處受傷,更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手法殘忍犯罪情節重大,對被害人家屬釀成無可彌補之傷慟,所生損害至深,因此一審將其判刑12年並無違誤,量刑允恰,應予維持。
劉男岳父不甘女兒遍體鱗傷慘死,提出事求償,請求償喪葬、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523萬2018元。桃園地院判決劉男應賠償465萬1009元,劉男上訴二審。
高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劉男經刑事法院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劉的岳父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劉男負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合議庭指出,劉男之妻是家中長女,對其父親依法有法定扶養義務,參照原審依職權調取劉妻的勞保網路資料查詢表,堪認劉妻確具謀生能力,不得逕予免除其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合議庭認為,劉男岳父餘命年限為16.76年及110年桃園市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每月2萬3422元為計算標準,則劉男岳父於本院言詞辯論時已到期及尚未到期之扶養費用損失,合計共61萬2886元。劉男岳父僅請求51萬1009元之扶養費損失,應屬有據。劉男以其妻並無扶養能力,請求免除劉妻的扶養義務,則無可取。
此外,劉妻是她父親的獨女,因遭劉男持續1日以上持堅硬物品接續毆擊而死於非命,享年39歲,死亡後並經法醫鑑驗其額部、顏面、顎部、眼眶、嘴唇、右耳、鼻部、頭皮顳部受有15處瘀傷或裂傷,總計身上傷勢多達114處,體無完膚,並因其全身傷勢嚴重引發橫紋肌溶解症、低血容性休克、急性腎衰竭而死亡,其父見女兒死時慘狀,因此終生承受難以彌補之哀慟及遺憾,堪認其確受有精神上鉅大痛苦。
合議庭審酌劉男傷害妻子致死的殘忍手段及所侵害生命法益之嚴重情節及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劉男岳父主張其因此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400萬元,並無過高。劉男以父岳父與妻子的父女感情淡薄,抗辯慰撫金數額過高,請求予以酌減,無足憑採。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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