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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情報真詐財 軍情局2校官二審減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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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情報真詐財 軍情局2校官二審減判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上校蘇永玲及中校蘇薪名,自107年起就用假情報詐領業務經費,金額上千萬元,士林地院依依貪污罪分別判處蘇永玲徒刑7年、蘇薪名徒刑6年,2人上訴二審;高院今(29)日改判蘇永玲徒刑3年2月、褫奪公權3年,薪名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可上訴。

檢方起訴,蘇永玲任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的現役軍人,蘇薪名則為接受軍情局相關訓練的現役軍人,其因而結識同期受訓之蘇永玲,2人接續自107年4月至112 年6月間,由蘇薪名上網購買或蒐集之大陸地區人民身分證提供予蘇永玲,佯裝蘇薪名引介大陸地區人民,並由蘇薪名提供網路蒐整或自行編撰而來之大陸地區軍港軍艦船舶動態等資訊給蘇永玲陳報軍情局,由蘇永玲簽獲該局同意將這些陸籍人員列為試用人員。

蘇薪名陸續以切換通訊軟體使用者帳號,一人分飾兩角之方式,杜撰與陸籍人員聯繫之不實對話紀錄,連同其自行蒐整資訊,由蘇永玲憑以回報軍情局,以此方式申報獎金共計新台幣654萬3793元、美金14萬4800元,其中新台幣85萬餘元由蘇永玲收受,其餘由蘇薪名收受再轉存至他人帳戶,隱匿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

高院合議庭審理認為,原審對於被告觸犯的3案因立案時間不同,即予分論併罰,但是,2人是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多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各次手法、侵害法益均相同,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以接續犯而論處一罪,原審的判決尚有未恰。

此外,蘇永玲誠摯努力供出另案共犯,客觀上有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輕法重、情堪憫恕之情,原審漏未審酌,未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亦有未恰。

合議庭認為,被告2人上訴請求減輕其刑,雖無理由,但是原判決有認事用法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因此撤銷改判。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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