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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猥褻女法官、書記官 士院前法官蔡明宏判刑2年2月

強制猥褻女法官、書記官 士院前法官蔡明宏判刑2年2月 5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士林地院前審判長蔡明宏被控性騷擾法官女同事,並在96年間將1名女書記官載到北投山區強舔胸部還埋首在女生的雙腿間,經書記官奮力抵抗才掙脫,士林地檢署依強制猥褻罪嫌起訴,蔡明宏向高等法院聲請,並經裁定移轉台北地院審理;北院今(21)日分別判刑1年6月及1年,應執行徒刑2年2月。可上訴。

蔡明宏在北院判決後發出聲明表示,一、本人再次嚴正聲明絕無對告訴人為任何猥褻行為。二、本案審理過程所呈現之證據已足證並無對告訴人等有何不法行為,法院卻置之不理,予以忽略,但對於明顯與證據矛盾、存在重大瑕疵之告訴人指訴,法院卻未有必要之質疑與審查,率予採信。三、由今日判決結果可見,法院未充分斟酌對本人有利事證,採認告訴人片面且與客觀證據不符之指控,導致判決背離事實、顯失公平。四、本人深感不服,堅決提出上訴,力爭清白到底。

蔡明宏的辯護律師也表示,對於判決結果很失望,法院事實認定應該是有錯誤,可能是過度採信告訴人的片面指訴,忽略許多客觀上對被告有利的證據,甚至為了速審速結而沒有調查。被告已表示會提起上訴捍衛自己清白,辯護人也會協助,我們對司法依舊有信心,二審會繼續努力

檢方起訴指出,蔡明宏在96年間以感謝為由,邀女書記官吃飯,隨後又藉口士林地院要辦淨山活動,要被害人陪他去勘查路段,被害人畏於蔡明宏行政庭長的權勢,只能勉強陪同,隨後蔡便將車開至北投山區偏僻處,一開始先是假裝幫對方按摩,接著強行舔胸,最後還將頭埋在對方雙腿之間,被害人奮力抵抗才罷手。

此外,111年11月間藉故邀約女同事到陽明山用餐,卻故意「走錯路」,在中湖戰備道旁的窄巷對女法官做出揉肩並強摸私處噁心騷擾行為。檢察官認蔡的行為不僅是性騷擾防治法的「乘人不及抗拒」,而是出手揉捏女法官的後頸及肩膀,駕駛座右則的女法官,嚇到往門邊退縮,但蔡仍持續伸手揉捏,最後隔著褲子觸摸對方私處,依強制猥褻罪起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以示儆懲。

北院審理認定,蔡明宏96年11月7日假借職務上權力對書記官為強制猥褻犯行,有書記官之證述、多位證人證詞、書記官差勤資料、手機通聯、手機畫面照片、辭呈、萬芳醫院病歷、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

蔡於111年11月15日對女法官為強制猥褻犯行,有女法官之證述、多位證人證詞、女法官之LINE對話紀錄、女法官及被告蔡明宏各自手機通聯紀錄、女法官身心科就診、心理諮商及三軍總醫院北投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等可證。

合議庭認為,蔡明宏身為法官,本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且其有多年刑事審判經驗,應知悉性侵害事件對於被害人衝擊極大,不僅身心受創嚴重,亦將造成被害人無法抹滅之痛苦記憶,竟不知潔身自愛,為滿足一己私慾,不尊重書記官、女法官之性自主決定權,且於案件爆發後,對書記官、女法官均以其等工作表現或同事相處等問題虛稱其等有誣陷之動機,行為均應嚴予非難。

合議庭衡量被告犯後否認犯罪、未與2名被害人達成和解或徵得其等原諒之犯後態度,及其他各項量刑事由等,分別量處有期徒刑1年6月、1年,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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